工作十年公司离职感言
我在一个公司工作了十年,要不要辞职?
辞不辞职,主要看做得开不开心,有没有发展前景,工资待遇怎么样。
跟你工作了多少年没有关系。
公司员工离职感言怎么写
各位同仁,大家好
由於我个人的原因,今天将是我在***上班的最后一天了,在这裏先感谢大家在我工作期间对我的照顾以及帮助。
特别感谢*****的知遇之情,给了我工作的机会,给了我提高的机会。
特别感谢*****,是你让我明白了很多理论上难懂的知识,你平易近人的态度给我留下非常深的印象,今后我会多多学习您的长处。
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我会好好的怀恋它的。
今后我会以我在****工作过为荣。
感谢大家,希望大家事事顺利,身体健康。
离职感言结束语,对公司的祝愿
这里留下了我最美好的青春与回忆,那些过往的点点滴滴一直在脑海中打转,似乎他们就在昨天才刚刚发生,可是现在我却要离它而去,感谢这里的每一位小伙伴们,你们给予我的关心与支持,感谢XX领导给予我的信任与鼓励,不管我在哪里,都衷心祝福你们,祝福XX公司,愿蓬勃发展,愿蒸蒸日上,愿节节升高,愿基业长青
离职感言
辞职信尊敬的领导:您好
首先,我非常感谢领导在这十年时间里对我的照顾与关心,也感激公司给予我这个工作和锻炼的机会。
在递交这份辞呈是,我的心情十分沉重,我在这里工作期间我学会并收获了许多东西。
我非常感激。
但我现在因个人原因需要离开这个工作岗位,很遗憾不能再为公司效力,只有衷心的祝愿公司的未来更好。
祝福公司的领导和同事们工作顺利。
请领导理解我,给公司带来的诸多不便深感抱歉,请批准我离职。
此致 敬礼
右下角署名写上日期就行了
辞职离别感言简短10篇
辞职离别感言简短10篇 辞职离别感言简短(一): 各位,不知不觉,我和大家一齐工作了三个月的时间。
我们一同经历了“五一”那黑色的7天以及之后大大小小许多黑色的日子,但我们都努力捱了过来。
虽然工作辛苦,可是大家在一齐相处却很融洽,这也是我最舍不得的地方。
我都没有想到自我能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和大家融合在一齐。
离开那里,我心里也是很不舍的。
今日是我和大家并肩工作的最终一天了。
几天后,我将在新的工作环境、工作岗位继续努力。
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
我们还是会分开的,只是期望不要忘记了彼此。
这段经历我会永远记得的
再见了,各位
辞职离别感言简短(二): 尊敬的曹总、杨总、各位同事!大家晚上好! 在我发表感言之前,我首先要感激我们曹总为我举办这么隆重的欢送晚宴,多谢曹总! 我用八个字来表达我的感言,分别是感激、不舍、原谅、祝福。
感激:如果说我取得了一些成绩的话,首先要感激银羊电子的董事长夫妇,是他们的裁培和提拔才有了我的今日,尽管他们今日没来参加晚宴,可是我还是要感激他们,我不会忘记他们的。
要感激常康的各任领导,是您们对我十几年来工作的帮忙和支持,才使我不断的成长。
真的多谢您们。
在那里,我要异常感激曹总来了常康三年来对我的工作上的帮忙和去持,让我从理论到实践有了一个质的飞跃。
曾记得,曹总来到常康给我们上的第一堂课是管理的四大职能,感到很惭愧,当时我没有答上来;还有我们管
我在公司工作了十几年要辞职有没有什么补偿
如果劳动者是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或赔偿金的。
一、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
【第1句】:用人单位存在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第2句】:依据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
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第3句】: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这样便于保留证据。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解决; 三、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