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道教证书后的感言

07-10 文案句子 投稿:倾诉林

如何取得道士证书

五楼这位朋友回答得是只是说传度而已。

现在道士证在2007年就在全国换成道教教职人员证,这是要考试的,但是一般道士都会过的,这些你可以去你们当地的道教协会问一下,毕竟教职人员证一定要在本省考的。

要怎么查到自己的道教证书了

道协有个网站,上面好像公开道士的部分资料

防止有人行骗

请问道士证如何办理

要获得道士证,则必须出家,不是你想象中的类似文凭,考上就行。

不过道教式微,现在只剩下全真教和正一教了。

如果你要出家,建议你首选武当山,是全真教,现在规模还不小,当然也可以考虑四川青城山、山东青岛崂山,还有泰山、华山和嵩山,都是全真教。

如果要选择正一教的话,那就要去南方了,主要分布也在南方,比较有名的当然是江苏茅山、江西龙虎山,上海的正一道观最多,福建、广东那边,随处都碰得到道观,其中,广州的惠州罗浮山九观十八寺,最为鼎盛。

出家的条件各地有一些细微的区别,具体的你要去电问清楚。

以武当山为例:——首先出家是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的,若有,那就是你遇到骗子了。

其次,武当山收道士,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下,因为考虑到除了道术还有武当山的内功心法传授,年龄大了就不好修炼了。

您的年龄如果超过了,但一心向道,能不能出家,建议最好问清楚。

第三,出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第1句】:本人学历证明.

【第2句】:本人爱道学道的申请,并有父母同意的签字,

【第4句】: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证明你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入道三年后可到武当道学院学习,三年毕业后拿宗教类专科文凭。

——只有通过以上方式,你才能拿到道士证,作为自己修行的证明。

道教的教职证是全国通用的吗

道教的教职证是全国通用的: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教教务管理,维护道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教教职人员是指已冠巾的全真派道士和已传度的正一派道士。

第三条 道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道教师承法派。

(三)熟悉道教主要威仪规范,了解道教基本教义;能习诵《早晚功课经》、《道德经》等道教经典。

(四)遵守道教规戒,品德良好。

(五)年满18周岁,有一定文化程度,皈依出家或入道两年以上,受过冠巾或传度。

第四条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的程序:(一)由本人申请,住宫观的向所在宫观提出,在道教协会工作的向所在协会提出,散居正一派道士向所在宫观或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

(二)受理申请的宫观、道教协会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对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道教协会的意见后,予以认定。

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报中国道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听取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道教协会的意见后,予以认定。

在中国道教协会工作的,向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申请,由中国道教协会认定。

第五条 道教协会认定后,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完成备案程序后,由认定其教职人员资格的道教协会颁发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道教教职人员证书由中国道教协会统一印制。

第七条 道教教职人员有资格作为戒子、箓生人选参加传戒、授箓活动。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每三年对其认定的道教教职人员资格进行核验。

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或者不接受核验的,公告其道教教职人员证书作废。

第九条 道教教职人员所在的宫观或道教协会应加强对其管理,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条 道教教职人员外出进行教务活动,须携带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道教教职人员到外地宫观常住,须携带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和原常住宫观的证明信件。

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向发证的道教协会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道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的宫观、道教协会给予劝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惩处:(一)不守戒规,道风不正的;(二)利用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敛财骗人,败坏道教声誉的;(三)从事邪教活动的;(四)未经所在的宫观或道教协会同意,在道教信众家里进行经忏活动的;(五)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认定其教职人员资格的道教协会解除其教职人员资格,并向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二条 道教教职人员放弃道教信仰,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教职人员资格的,由所在的宫观或者道教协会予以公告,并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应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认定教职人员的情况报中国道教协会。

中国道教协会每年通过一定形式公布道教教职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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