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选村委会委员感言

06-13 文案句子 投稿:倾诉林

竞选村委会委员发言稿和当选村委会委员的发言稿

稿什么稿!不要弄这些花样东西;要实际的

现在农村选举老百姓要的是实惠;实在的东西

你演讲稿做的再好;老百姓得不到实惠他们也不会选你

票给谁投都是投;就看谁给的好处多

求高手支招村委会委员当选后的发言稿,我今年刚毕业。

各位领导,各位前辈,很荣幸,从今天开始我便是大家中一员了。

我刚从学校毕业出来,没有什么社会经验,动手能力、对基层的认识都远远落后于大家,我来到村委会这个大家庭,我就是村委会的人,是大家的兵,需要我说的、需要我写的、需要我做的,大家别客气,请吩咐我,大家交给我的任务,我一定会努力做好。

我有激情,有热血,也可能因考虑不周会犯一些低级错误,希望大家能在我今后的工作中,多批评、多指导、,我有信心早日达到大家的要求。

谢谢大家,谢谢

本人征信报告不好,对当选村委委员有没有大影响

上级审批会不会不通过

有回答的吗

你好充分会换届选举的话,对候选人的征信状态一般是不会做调查的,况且你现在所欠的金额不大,才几千元,你既然都有能力竞选村干部的话相信这几千块钱也难不倒你,否则你也没有这个能力来竞选村干部。

还有一个方面的值得如意,你的真心是否只针对和银行之间的关系,你有没有拖欠周围邻居或其他老百姓的资金钱财,倘若有的话,赶快在竞选之前把所有的这些欠款全部还上,否则会影响你的选举呢。

新当选村支委发言稿

各位选民:大家好

我叫××,首先感谢大家对我的支持,大家把我推选为第八届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这是对我的信任。

假如我能再次当选为村委会成员,我决心做到:一、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格的村干部。

一是认真履行村干部的职责、义务,一如既往地开展好工作,干好自己分管的工作;二是努力为大家实事好事,急群众所急,群众所需,做到哪里需要就到哪里去,群众有困难随叫随到;三是做到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不该吃的饭不吃,不该拿的钱不拿,不该做的事不做。

二、搞好班子自身建设。

以共产党员的标准,搞好班子内部团结协作,做到既各负其责,分工明确,又团结一致,努力工作,力争使我们村的村委班子更加坚强,更加优秀,加入全镇强村、好村的行列。

三、圆满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分配的各项任务。

四、在任期内团结班子其他成员重点做好以下几件实事:

【第1句】:认真履行职责,团结带领全体村民立足村情,千方百计寻找致富路子,最大限度地增加集体和村民收入。

【第2句】:积极引导群众转变观念,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经济作物种植。

村干部主要负责解决水源,找好销路,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3句】:加大对养殖业的扶持力度,尽快规划一处养殖项目区,以解决养殖户无处设场的难题,并搞好项目区的水电路配套服务,鼓励村民发展养殖业,为他们提供一切方便,使我村的养殖业走上规模化、规范化的路子。

【第4句】:加强村风民风建设,保证村安民稳。

五、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和非公益性开支,努力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并逐步提高村民福利待遇,进一步改善我村的文教卫生条件。

如果我未能当选,说明我还不够一名村委会成员的条件,我仍然会以一个老村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服从村委领导,为新一届村委当好参谋助手。

谢谢大家的支持

村委会委员当选证书有什么用

支部委员是党员,就是选举也不需要村民参与。

只要村党支部成员多数同意就可以了。

村委会新任支部委员表态发言稿

新当选村支委表态发言同志们:  XX 村新的支部委员会在镇指导组的精心指导下,在全体党员及村民代表的共同努力下,已经顺利、圆满的产生了。

首先我带领全体支委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按照会议议程,我和新当选的支委向全体党员做一个表态发言:  我先发言:

【第1句】:在今后的人生和工作中,我继续做一个正直、有责任感的人。

因为我深知自己不正就不能正别人,就不能带出一个风清气正、团结务实、有奉献精神的领导班子。

【第2句】:我将进一步要求全体村干做到群众随叫随到、有求必应,没有工作日和休息之分,没有白天和黑夜之别,真心实意服务群众。

【第3句】:继续完成村内的重点工程建设以及其它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还清应冲水泥路建设欠下的20万元债务。

【第4句】:积极招商引资,争取更多的项目和资金落户我村,带动群众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第5句】:高质量地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继续保持我村红旗党支部的荣誉。

为把我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努力奋斗

……

如何在竞选村委委员面前面对300名村民做我自我介绍

文 号:  发布日期:1998-11-4  执行日期:1998-11-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

  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但是,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

  有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主持。

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

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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