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少年宫老师感言

07-13 文案句子 投稿:倾诉林

刚入一年级小学生自我介绍

老师好、同好: 我叫。

,今年6岁啦。

我是一分活泼的小男\\\/女有时候爸爸妈妈说我活泼的过分,算是一个小淘气鬼。

我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总是夸我长的漂亮,说我头发乌黑发亮、眼睛明亮有神。

我喜欢唱歌、弹钢琴,我每天都要弹两个小时的钢琴,现在还会一边弹琴一边唱歌,我喜欢弹的曲子有《***》《***》,我还参与过***演出,获得过奖励。

我还会画画呢,一开始我给我爸爸妈妈画像,我爸爸说我把他画成了丑八怪,不过他总是鼓励我。

我还有不少优点呢,比如说我写字又快又好看,计算能力也挺强的,另外我还会帮着做家务。

当然我也有缺点,比如有时候弹琴、画画后不收拾起来就去看电视,有时候也不愿意写作业,吃饭时候有点儿挑食。

我很喜欢春天,每年春天爸爸妈妈都会带我出去看花、看青草,前几天他们还带我去了植物园呢,里面真是漂亮极了。

不过他们从来不给我折花,他们说花长在树上是最幸福的。

范文二:亲爱的同学们,敬爱的老师: 大家好

我叫。

,今年6岁半了。

我是一个善良可爱的小男\\\/女孩,乐于帮助别人。

我喜爱运动,如跳绳和骑自行车,因为可以锻炼身体,帮助我长高。

另外,我还喜欢画画、做手工和围棋。

我画的画曾经在济南市美术馆展出过。

我的梦想是长大了当一个围棋高手,为国争光。

希望大家都能喜欢我,谢谢。

范文三:亲爱的老师,同学们好: 我叫。

,是一个自信,开朗,友好,积极向上的小男\\\/女孩,我有着广泛的兴趣爱好,弹琴、看书、下棋、听故事,也对主持和表演也有着浓厚的兴趣,由我主持的幼儿园毕业演出,获得了一等奖第一名的好成绩。

在爸爸妈妈,幼儿园老师的精心培育下,我已成为一名合格的小学生,希望在今后六年的学习生活中,能和亲爱的老师,同学们成为最好的朋友

我们大家一起快乐地学习,快乐地成长! 谢谢大家

范文四:亲爱的同学们,敬爱的老师: 大家好

  我是一个比较文静听话的女\\\/男孩子,不爱捣乱,不过偶尔也会淘气。

  我是从。

幼儿园毕业的,在那里我度过了愉快的三年。

老师喜欢我,小朋友也喜欢我,当然我也喜欢他们,我们在一起非常开心。

我在那里有很多好朋友,我希望在学校里也能这样。

  我认识了很多字,但是写得还不太好。

妈妈给我买了很多书,我很喜欢看,现在最喜欢的是英雄故事、军事和科学等方面的。

我还喜欢问问题,有时候难住了妈妈,她只好去电脑里查。

  为了锻炼身体,我在幼儿园里学了半年武术,老师教了一套拳,可是现在差不多都忘了。

我还在少年宫学了半年儿童画,虽然现在画得还不是很好,但是比以前有进步了,我最喜欢画奥特曼。

  妈妈从小要求我要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早睡早起,中午睡午觉,要讲卫生,勤洗手。

我努力去做,但是有时候也犯点小错误,特别是这个假期玩得多了,开学了,又换了新环境,还需要适应。

  我的优点是记忆力比较好,认字多,加减法也会一些;性格比较温和、开朗,可以和同伴和睦相处;敢于发言,上课时积极举手回答问题;在幼儿园里帮助老师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缺点嘛也有,有时候会犯倔,偶尔有点小气。

我的体育方面不是太好,在幼儿园排练舞蹈时老师说我动作不太协调,登高爬低的时候有点胆小,不过我会加强锻炼的。

妈妈还说我写作业的时候有点粗心。

  妈妈对我的希望是:健康、善良、正直、向上,努力学习,做一个自信、自强、自立的人。

  希望老师能对我严格要求、帮助我进步。

妈妈爸爸希望我能保持好的视力,不要过早的戴上眼镜,所以保持正确的读书写字姿势很重要,希望您能督促和提醒我,谢谢。

范文五:亲爱的同学们,敬爱的老师: 大家好

今天是开学的第一天,我来介绍下自己吧

我叫。

,大家看:我长着一双水灵灵的大眼睛,浓浓的眉毛,小小的嘴巴,一双灵活的小手。

我的缺点是:不爱动脑思考,字写得很差,是一个非常倔强的人,每次考试一般都在80分以上,只有五六次是考90分以上的。

我的倔强可以从这个方面看出来。

每次我学骑自行车的时候,从下午开始一直学,还说如果学不好我就是大魔鬼,一直学到天黑了,我才终于肯罢休。

大家知不知道我有几斤重,38公斤。

我每天就知道吃肉,不吃蔬菜,别人说要荤和素一起搭配,而我就是和他们不一样。

这就是我的自我介绍。

谢谢大家

难忘的毛笔课的作文五百字

这周的科目拓展又是毛笔课,心里乐开了花。

我呀

可是盼星.盼月亮,终到这周了。

中午,回到家,我像一个即将出征的战士,准备东西——毛笔.墨盘还是墨汁。

来到学校,同学们议论着,玩笑着,如:你看这是我用一元钱买的毛笔

给我看看

明明跟我一个牌子,我可是花了五元钱呀

上当了······有人甚至开玩笑的对刘新玥和胡嘉玉说:“小心点哈

别又把墨汁弄到裤子上了啦

哈哈

哈哈!”弄得她们俩尴尬不已。

而我则像一只兴奋的小鸟,差点儿叫出声来。

拓展课来了哟

大家信心十足,满以为高爷爷(老师)会来,可是现实却令我们大失所望,一位既像老师,又像大姐姐的人走了进来。

同学们一个个像斗败了的公鸡,垂头丧气的,大家都希望高爷爷(老师)来,那位和蔼可亲的老人

可是美术老师杨老师的话更加让大家失望了:高爷爷(老师)因为有事情来不了了。

由杨老师教我们。

开始上课了······上一次,我们主要练习了横.竖.撇.捺。

这一次,我们写了好些字,如:有.十.左.右.田······“一节课这么一点儿时间,写这么一点儿字,多简单呀

”有些同学信心百倍地.小声地说。

到后来,刘新玥这个粗心鬼又把墨汁弄倒了,虽说没有倒在衣服.裤子上,但是弄倒桌子.椅子和地板上了,这岂不是更惨,弄倒公物上,擦不干净可是要赔钱的,这下子把刘新玥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

可是还是没有弄干净,这下子简直糟糕透顶。

一节有趣的毛笔课,在沉重的铃声中.在同学们的欢笑中.叫苦不迭中,悄悄离去。

这节毛笔课,真有意思,并且我由衷的希望粗心鬼们,不要再粗心哟

看画展观后感

画后感(一):为弘扬民族传统,促进校园文化繁荣发展,展大高雅健康的艺术才情和用心向上的精神面貌,我校在11月1日举办了首届师生书画展。

展出了全校师生优秀作品230幅,其中学生作品154幅,教师作品76幅。

资料包括水彩画、剪贴画、国画、木刻画、书法、摄影、十字绣等。

11月3日,学校组织六年级学生去文化广播中心参观书画作品展。

我本带着一种沉重的工作情绪去到展厅,但当我到达展厅后,我的情绪立刻激动起来。

()哇

展厅里挂满了各种各样的书画影作品,令我目不暇接,眼花缭乱。

首先映入我眼帘的是方桂珍老师几幅工笔画:《微笑》、《三月红》、《遐想》、《树下》,画中的人物描绘得那么温雅娴静,他们姿态像貌眼神各不相同,但都气质高贵、清纯无暇,心灵未被世俗世故扭曲和污染,令人顿生不忍亵渎的爱怜之情。

这时家长带着学生陆陆续续进场了,我带着几位学生、家长到处望了望,看到了各式各样的画,内心开始感起兴趣来。

我仔细观望着每幅画,我发现每幅画笔法都苍翠有力,画的使人觉得实有行云流水,笔走龙蛇之感

让人感到艺术的博大精深,令我感到自豪

再看到同学们的画,那更不用说了,画的栩栩如生,惟妙惟肖

我们又来到书法作品展区,一个个毛笔字清秀俊逸,透露着深深的文化气息,同时也激起了我对书法的兴趣。

我又仔细一看,这些书法作品的作者竟然是年龄那么小的孩子

真是为他们感到自豪。

一位家长观看完这些作品,不禁地赞叹到:“河田小学能够举行这么大的书画展,真不简单呀

”我听了,心里乐滋滋的。

[由整理]看完了书画展,我感觉很不错,能欣赏到艺术,能看到辛苦的杰作,能看到缤纷色彩的世界

同事们和学生们的那些杰作,使我的心里油然而生出一种仰慕之情。

我不禁想起了自我,与他们相比我实在是太惭愧了。

也许我该身体力行地多看多走,刨除自我的狭隘,认真汲取知识的养分,在文化的海洋中徜徉

画展观后感(二):参观画展观后感这天下午两节课后,我们全班来到B3幢一楼参观黄原奶奶的书画展。

老师带领我们陆陆续续进场了,我四处望了望,看到了各式各样的字画,一下子吸引了我的眼球。

悠悠的古运河水,盛开的牡丹,挺拔的墨竹……中间还镶嵌着几幅书画作品,动静皆宜,相得益彰。

黄奶奶的笔法苍翠有力,又行云流水,让人不禁感叹她高超的技艺。

我课外也在练习书法,觉得个性枯燥,有时都不想写,看了黄奶奶的作品,我想我必须会坚持下去的。

令我印象最深的一幅画就是牡丹争艳图,形态各异的牡丹竞相争艳,黄的、红的、白的……瞧,上方还停留着两只黄黑色的画眉鸟,时而清脆的鸣叫,时而扑打着翅膀,让人赏心悦目。

寓意着我们青少年在老师的教导下用心向上,勇于进取,像花儿一样美。

画展中还展出了一些照片,灵山大佛、江南林园、太湖美景……让人感觉黄原奶奶是那么热爱生活,热爱家乡。

活到老,学到老,热爱生活,享受生活。

我想我们在学习课本知识的同时,也就应身体力行地多看多走,去感受美丽的世界。

画展观后感(三):这天我们去参观了一个特殊的画展,这个画展的主题是“童心有爱,七彩梦想”。

年少的我们,心中充满了稚嫩的梦想。

我怀揣着这样的情绪,走进了位于科技宫四楼的画展展厅。

一进展厅,我便看见了琳琅满目的绘画作品:素描、水彩画、儿童画、沙画、国画,应有尽有,还有别具风格的手工制品。

一件件美丽而精致的手工作品吸引了我的眼球,但更令我叹为观止的是一副夏日荷花图,是一幅国画。

这幅画画得十分逼真:亭亭玉立的荷花优雅的站在池塘中央,淡粉色的花瓣将柠檬黄的花蕊轻柔的包住,十分美丽。

左侧一朵荷花含苞待放,宛如羞涩的小姑娘。

荷花下方,几片嫩绿的小荷叶刚刚长成,两侧的墨色的荷叶更衬托出小荷叶的生机勃勃。

一只如画龙点睛般的蜻蜓停在盛放的荷花旁,仿佛被荷花淡雅的香气迷住了,久久不愿离开。

池塘中,几条顽皮的小鱼在荷叶下嬉戏,十分生动可爱。

看到这幅画,我便想起了南宋诗人杨万里的一句诗:“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

”我觉得,这幅画的作者想告诉我们的和杨万里一样:我们必须要做一个像荷花一样的人,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

这次画展,我不仅仅体会到了大千世界的美丽,还明白了做人的道理。

这次画展,我真是受益匪浅

画展观后感(四):参观画展观后感这天我们去参观了一个特殊的画展,这个画展的主题是“童心有爱,七彩梦想”。

年少的我们,心中充满了稚嫩的梦想。

我怀揣着这样的情绪,走进了位于科技宫四楼的画展展厅。

一进展厅,我便看见了琳琅满目的绘画作品:素描、水彩画、儿童画、沙画、国画,应有尽有,还有别具风格的手工制品。

一件件美丽而精致的手工作品吸引了我的眼球,但更令我叹为观止的是一副夏日荷花图,是一幅国画。

这幅画画得十分逼真:亭亭玉立的荷花优雅的站在池塘中央,淡粉色的花瓣将柠檬黄的花蕊轻柔的包住,十分美丽。

左侧一朵荷花含苞待放,宛如羞涩的小姑娘。

荷花下方,几片嫩绿的小荷叶刚刚长成,两侧的墨色的荷叶更衬托出小荷叶的生机勃勃。

一只如画龙点睛般的蜻蜓停在盛放的荷花旁,仿佛被荷花淡雅的香气迷住了,久久不愿离开。

池塘中,几条顽皮的小鱼在荷叶下嬉戏,十分生动可爱。

看到这幅画,我便想起了南宋诗人杨万里的一句诗:“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

”我觉得,这幅画的作者想告诉我们的和杨万里一样:我们必须要做一个像荷花一样的人,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

这次画展,我不仅仅体会到了大千世界的美丽,还明白了做人的道理。

这次画展,我真是受益匪浅

画展观后感(五):参观画展观后感共青城市“两会”隆重召开之际,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市政协的大力支持下,市政协委员曹文军个人画展被安排在了“两会”主会场的入口处,格外引人注目。

这也是共青城市第三位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成功举办个人书画展,既是共青城市高度重视文化艺术事业的具体表现,也可谓是为“两会”胜利召开而锦上添花之举。

在曹文军个人举办画展期间,共青城市委、市政府领导及“两会”代表与员,利用休会时光观看了曹文军近年来潜心创作的66幅国画作品,其中包括写意山水、工笔花卉等种类。

从这些作品中不难看出,曹文军的山水画创作,不仅仅严格遵循中国画的传统,留足了空白,真正做到了“以白计黑,虚实结合”,其作品更是若现“云在山中飘,水在石上流”之感;而且正如他自我所说,他爱艺术,也爱大自然。

爱艺术也爱大自然的曹文军说,因儿女们都在共青城工作,在星子县中学从事了大半生教师职业的他,便和老伴搬到了共青城里定居,也正是定居共青城后他发现,共青城优美的生态环境让他和老伴安享幸福晚年生活的同时,也再次激发了他书画创作的激情。

于是,他又开始潜心研习中国画,加上长期对自然山水的情有独钟,因此他在山水画创作中投入了更多的精力。

由于儿女们在共青城工作都不错,收入也不菲,加上他和老伴都有退休工资,没有任何生活压力的他在订阅《中国书画报》供自我刻苦研习的同时,还经常到全国各地“游山玩水”,走出去与书画界的名家们交流学习,并先后参观了深圳何香凝美术馆等各大美术馆和书画展,仅去云南省参加书画展就有10多次,尤其是在参观张大千画展时更是让他大开了眼界;在昆明市他还拜访过云岑书画院院长及其他画院多位着名山水画家,使他的山水画创作同样受益非浅。

说到此次在市“两会”期间举办个人画展的初衷,曹文军说共青城市是一座知名高很高的绿色生态美城,近几年来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也要同步才行,作为一个分享了共青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普通市民,同是又是一名市政协委员的他,觉得共促共青城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是每一个文化艺术创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

让曹文军没有想到的是,他在市“两会”期间举办个人画展之举,市委、市政府不但高度重视,而且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协更是给了大力支持,让他感动的同时对自我今后的创作更加有了信心。

他表示,在今后的国画创作中不仅仅要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还会融入更多“大美共青”元素,用自我的画笔记录并展现共青城日新月异的大变化。

画展观后感(六):这天我们去参观了一个特殊的画展,这个画展的主题是“童心有爱,七彩梦想”。

年少的我们,心中充满了稚嫩的梦想。

我怀揣着这样的情绪,走进了位于科技宫四楼的画展展厅。

一进展厅,我便看见了琳琅满目的绘画作品:素描、水彩画、儿童画、沙画、国画,应有尽有,还有别具风格的手工制品。

一件件美丽而精致的手工作品吸引了我的眼球,但更令我叹为观止的是一副夏日荷花图,是一幅国画。

这幅画画得十分逼真:亭亭玉立的荷花优雅的站在池塘中央,淡粉色的花瓣将柠檬黄的花蕊轻柔的包住,十分美丽。

左侧一朵荷花含苞待放,宛如羞涩的小姑娘。

荷花下方,几片嫩绿的小荷叶刚刚长成,两侧的墨色的荷叶更衬托出小荷叶的生机勃勃。

一只如画龙点睛般的蜻蜓停在盛放的荷花旁,仿佛被荷花淡雅的香气迷住了,久久不愿离开。

池塘中,几条顽皮的小鱼在荷叶下嬉戏,十分生动可爱。

看到这幅画,我便想起了南宋诗人杨万里的一句诗:“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

”我觉得,这幅画的作者想告诉我们的和杨万里一样:我们必须要做一个像荷花一样的人,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

这次画展,我不仅仅体会到了大千世界的美丽,还明白了做人的道理。

这次画展,我真是受益匪浅

家长心得体会怎么写

家长教育心得各位老师、家长,下午好

我是***的家长,今天非常荣幸能和大家在一起共同探讨如何教育孩子的话题。

同时也非常感谢杨老师给我这样一个与大家共同分享的机会,下面我就家庭教育情况谈谈我的一些看法,不当之处请各位予以指正。

一、在思想上要让孩子树立远大的理想。

俗话说:理想是一盏明灯,能照亮人生奋斗的历程。

有了理想才会有精神动力,树立远大理想,是孩子成长和成才的根本保证。

张俞烨打小时候就喜欢画画,小时候就有个远大的理想就是长大想当一名画家,虽然她在这方面不是很有特长,但我们一直在默默的支持她,我经常和她说的一句话就是:当不了画家,当一名美术老师也不错呀

每当这时她就画得更来劲儿。

二、在生活上要给孩子营造一个温馨而幸福的环境。

家庭环境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

我们要时刻让孩子感到家的温暖,感觉到和爸爸妈妈在一起的幸福。

有时候要把孩子当成自己的朋友,要尊重孩子,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孩子的自尊心和人格。

其实生活中很多的小事,我们也可以听听孩子的想法,引导他们正确的思维方法。

要经常跟孩子沟通,从一些小事和孩子讲道理,通过日常生活中每件细小的事情,培养孩子纯真友谊、互相帮助、和睦相处等良好品德。

另外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培养孩子的独立意识,让孩子不要产生依赖思想。

孩子一天天成长,但无论怎样长他们在父母眼里永远都是孩子。

我们总觉得他们这不会那不行的,处处需要我们的帮助。

其实孩子的能力是出乎我们想象的,关键是我

硬笔书法学习感言,大概300字,选修课的作业

仅供参考哈,我学习书法的粗浅感想和体会是:  一、以临为先  会写字不等于掌握了书法艺术,只有熟练地掌握了书法的技法和知识,才能从一般实用写字提高到以观赏为主的书法艺术创作高度。

我学习书法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学什么、怎么学”的问题

在实践中体会到,学习书法首先是从临帖开始。

既要临古人帖,拜古人为师,也要临现代人的帖。

但是,为主的应临古帖、名帖。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纵向取古,横向取今”。

在这方面先贤和当代大师们都论述得很清楚,我们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照着做就行了。

例如,明代倪苏门在《书法论》中说:“必须取古之大家一人为宗主,门庭一定,脚跟牢把,朝夕沈酣其中,务使笔笔俏似,使人望之即知是此种嫡派。

”启功大师在给书法爱好者的信中说:“‘取法乎上,仅得乎中,取法乎中,斯为下矣。

’也不知道是谁的话,因为他有理,就得听他的。

这并不是我自己谦逊,因为咱们如果共同学习一些古代高手,岂不更好。

学现在人最容易象,但一象了,一辈子脱不掉,以后悔之晚矣。

我常教一些最初入门的青少年,索兴把我的字让他临,只一些‘得劲’了,立刻停止。

”又说:“写帖主要抓结构,结构对了,点划的姿态即使全都删除,人家也会说象某家、似某帖。

”启功先生对临古、临今说得再清楚不过了。

临帖还有个“入帖”和“出帖”的问题。

《小仓山房诗文集》中说:“不学古人,法无一可;竞似古人,何处着我。

”应该说,临帖只是学习书法的前提和方法,是过河的“桥”和“船”,一旦过了河,就得走自己的路,不能老停留在“桥”和“船”上。

帖临的象了,即“入帖”了,怎样才能“出帖”呢

个人体会到,在“入帖”的基础上,多选几家名帖进行临习研究,取其长去其短,为我所用,通过不断地实践和探索,慢慢形成自己的特点和风格,这就是“出帖”了。

  二、以勤为径  清人“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的诗句,比较形象深刻地说出了勤学苦练的道理。

书法家冯国语先生说:我练书法,经过的是“五步炼狱”。

龙跃天门,虎卧凤阙,神剑森列,无羁走马,皆以临为先。

帖拜名师,不慕虚名,凝神锤造。

此为一。

心慕手追,别开蹊径,独创一格。

此为二。

广纳、博取、能容,天地为师,人人为师。

此为三。

知识、人品、涵养与之并辉。

此为四。

悟性为第五。

何为悟性

“都道悟性为第一,我言悟性是忘机。

疾风骤雨张长史,落花飞雪僧布衣,得骨得髓承前训,古风古貌不随俗。

顿悟本来勤中生,胸纳百川笔自逸。

”可见,要想在书法艺术方面有所成就,不经过勤学苦练,不经过深钻细研和认真地体验醒悟是不可能的。

但是,光靠“闷着头”苦练也是不行的,还有一个学练的方法、窍门问题。

著名书法家欧阳中石说:字不是“练”好的,是“学”好的。

学就是拿,拿就是学。

要想着自己是“写字”的,而“字”写得最好的是王羲之、颜真卿这样的古人,如果不老老实实地向先贤们学习,不坚持到传统宝库中去拿宝,“字”是写不好的。

又说:马无夜草不肥,人无外财不富。

就学习书法来说,“外财”就是向外人学习,向外人的优点学习,把外人的好东西都吸收甚至“抢”过来。

不向外人学习,就不能丰富和造就自己。

在“发外财”中,传统宝库里的外财最丰富,这个宝库对谁都是敞开大门的,就看你去不去拿,是拿一件还是许多件,是拿一次还是经常拿。

人,不从别人那里拿来宝物是富不了的

由此看来,只有把人的天赋和好学、善学的刻  苦钻研精神结合起来,做到有才华而不浅尝辄止,以全身心的投入,废寝忘食的苦练,“退笔成山”的毅力,博学深思的悟性,才能在书法艺术方面才思敏捷,得心应手,刚柔相济,创作出气势恢弘,潇洒神飞,具有自己特点和风格的好作品来。

  三、以情为基  对书法艺术的喜欢和爱好,是学好书法的前提和基础。

对于一种好的书法碑帖、一幅好的书  法作品,常常是百看不厌,百练不厌,爱不释手,看一次有一次的收获,练一次有一次的提  高。

这就是感情所系,这就是艺术的魅力。

没有这种爱好和感情,是无法学好书法艺术的。

书法是表现情感的艺术。

不仅在学习和欣赏书法艺术中要倾注人们的情感,而且在书法创作中同样地表现出人们的强烈情感。

‍‍  四、以美为风  在学习书法的实践活动中,常遇到有些书法作品写得美观大方、活泼生动,让人觉得很美,看起来很舒服,甚至有些字不认得,大家也觉得好看。

有的作品写得古古怪怪的,看了就不舒服。

对一幅书法作品的欣赏和评估有时存在分歧,甚至截然不同的看法。

这是欣赏者个人的爱好、水平和审美角度的差异。

‍‍‍ ‍书法艺术是无止境的,学习书法艺术是长期学习追求、不懈奋斗的事,只有将整个身心倾注于书法艺术,不断地超越别人、超越自我,才能从容地走进这一人类书法艺术的殿堂。

适当删减,辛苦哦,望采纳~~书法艺术是无止境的,学习书法艺术是长期学习追求、不懈奋斗的事,只有将整个身心倾注于书法艺术,不断地超越别人、超越自我,才能从容地走进这一人类书法艺术的殿堂。

学习《未成年儿童保护法》的感想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声明:企算易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3810463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