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被救助感言

09-09 文案句子 投稿:倾诉林

孤儿概念及救助途径有哪些

孤儿的概念孤儿,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或者是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孤儿的救助途径

【第1句】:养育方式。

孤儿养育采取家庭抚养和集中供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孤儿有法定监护人、抚养人的应当在家庭抚养,并由市财政给予专项孤儿救助,救助标准为:与低保或五保资金合并计算后,每人每月救助不低于600元。

孤儿无法定监护人、抚养人或监护人、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由民政部门办理接收手续,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2句】:孤儿医疗费。

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若发现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或儿童福利机构因设备、技术力量限制无法治疗的疾病需到医院进行救治的,由福利机构送至医院进行救治。

救治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

家庭抚养的孤儿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符合我市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家庭困难程度,由民政部门提供医疗救助。

【第3句】:孤儿就业。

城镇户口的孤儿成年后按照“自主择业为主、政府帮助为辅”的原则,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机会。

农村户口的孤儿成年后,由所在乡镇联系辖区内企业,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孤儿就业。

对无专业技能的成年孤儿,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并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

对事实孤儿社会救助可以做些什么

孤儿救助申报程序: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乡镇或街道办)需提供

【第1句】:户籍、身份证明,

【第2句】:需提供父母死亡证明,

【第3句】:如父母一方死亡,一方不知道行踪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比如孩子的爷爷、舅、姨等)向当地法民事法庭提起失踪宣告和监护诉求,期满由法庭指定监护,该法庭文书一并作申请附件。

【第4句】:以孩子身份证明开具的银行(信用社)账号复印件。

---乡镇受理--审核通过--报县民政局预审--报市级民政部门纳入分散供养救助名库----每月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西部约600元)。

也可以进入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西部标准为1000元)。

关于孤儿的鉴定及救助问题

从2011年开始,河南省的孤儿每月到600元的救助金。

领取日期一县级部门批准的月份为准。

领到孤儿18为止,但18周岁后继续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可继续享受。

18周岁后继续上学的(高中、大学),经批准也可享受,但本人必须申请。

政府在孤儿救助体系中应承担什么职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综治委、高级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委)、农业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团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综治委、法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农业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团委、妇联: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和重视孤残儿童福利事业。

最近,胡锦涛总书记要求应区别情况,完善救助制度,使孤儿都能健康成长。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儿童福利事业,现就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孤儿救助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孤儿)

【第57句】:3万名,他们失去父母,无人抚养,处于生存、发展的困境,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党和政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了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目标,为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方向。

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为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有利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孤儿。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利于孤儿成长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孤儿安置工作。

(一)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可以由监护人委托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养育孤儿。

(三)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在社会(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孤儿学校、SOS儿童村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机构集中安置,并可以根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家庭寄养。

(四)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孤儿收养工作。

对“事实收养”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决,符合收养条件的,依法办理登记和相关手续,切实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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