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员退休感言

08-20 文案句子 投稿:倾诉林

表扬退休民警的发言稿

以下很清楚了,希望对你有用~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2008-12-23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每年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要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

这些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安置好军队退休干部,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

已达上述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第二条 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  (一)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

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第三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一)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

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二)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一)、(二)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

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

  第四条 干部经批准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

退休干部证明书所填项目在退休后的变动,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负责填写。

  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

  第五条 退休干部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安置,有的可以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区安置。

从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从严掌握。

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

  第六条 退休干部的住房,经费和建筑材料由国家计委负责解决。

  退休干部的职级和安置地点(县、市),由军队各大单位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政治部,经民政部和总政治部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计委向有关省、市、自治区下达建房任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房任务,由建委承担建房,也可按当年下达的建房数量,先调拨相等数量的住房,给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居住。

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分配,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

回农村安置的,可参照当地县、市军队退体干部的建房标准将建房费交给本人,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公社、生产大队帮助建房或买房,节约归已,产权归已。

  退休干部的家具,由军队按规定标准发给家具费。

需要地方供应购置家具的,安置地区商业部门负责照顾解决。

  第七条 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和待业的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

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

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家属原为市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市镇户口办理。

  第八条 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由军队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到农村安置的,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八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退休干部交地方安置时,由原单位按军队供应标准发给六个月的全国通用粮票。

从第七个月起,由地方按当地标准供应。

  第九条 退休干部和随迁的家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原单位按照军队现行标准发给。

  第十条 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当月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从下个月起,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发给退休生活费。

退休当年的生活费,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从下一年起,其退休生活费,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月发给。

残废金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发给。

  第十一条 退休干部的生活供应标准、公费医疗等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相同。

取暖补贴费、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其它补贴等,由民政部门按照居住地区规定标准发给。

福利费按照当地在职干部的标准提取,由民政部门掌握,以解决军队退休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

  第十二条 退休干部去世后,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个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

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一次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困难补助费和各种补贴费以及退休干部去世后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造预算列支。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委领导下,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

按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

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

要及时研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鼓励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

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宣扬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退休干部,可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月起执行。

本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低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改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从一九七八年六月起补发其差额部分;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改为离职休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制定。

本规定的贯彻执行中,遇有特殊问题,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共同商量处理。

单位为老民警举行退休仪式,我被选作青年民警代表上台发言,没好的思路,求大家集思广益提供意见。

先贡献几个,中班的孩子:

【第1句】:迷宫球;

【第2句】:小乖蛋的五颜六色(PS这个散件比较多,底板+18个卡片+说明书,感觉不方便,本周带学校去了)

【第3句】:小乖蛋警察抓小偷

公安部个人三等功有什么用

警察立三等功主要是精神上的奖励,立功表可以装入个人档案,一次性发两千元奖金。

规定:对个人的奖励实施后,个人的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奖章由获得奖励的个人保存,并可以在参加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时佩戴在左胸前。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个人三等功两千元, 奖励批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奖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含追记、追授的)的个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多次获得奖励的,不累积计算,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计发。

八项规定严,退休人员怎么办婚礼

限制 婚丧嫁娶宴请不得超过十桌,而且这10桌必须是亲属。

对于升学宴就是“不允许”。

领导干部本人及其家属成员,办理婚礼事宜不得超过20桌。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庆事宜,必须遵循一事一天一地办理原则,宴席规模不得超过15桌,双方均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合办不得超过30桌。

《暂行办法》中指出,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在亲属范围内进行。

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曾经工作单位、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的人员。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得要求任何单位及个人无偿承办有关事项或报销有关费用;不得动用军警及特种车辆;动用公车参与迎亲、送葬车队;不得接受自发参与的下属人员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和贵重物品等。

婚事:党员干部只准操办本人和子女婚事,可以私人名义并且仅限正式婚礼上一次性在20桌以内宴请被邀请者(含双方亲属和客人),婚礼送、迎亲车辆不准超过6台。

领导干部办理婚礼,宴席累计不得超过20桌,婚庆车队总数不得超过10辆。

办理治丧事宜,送葬车队数量同样不能超过10台。

  条件 不准邀请其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参加,不准邀请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参加,不准邀请外商和私营企业主参加,不准宴请其他与行政职权有关系的个人参加。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严禁使用公车;婚丧事宜使用私车或租用车辆总数均不得超过10台。

大连市纪委党风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中并未对宴席规模及车队车辆总数进行明确规定限制。

丧事:党员干部操办丧事时,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动用公款公物、组织操办机构、设立账桌账簿收钱。

规定中告知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严禁邀请其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及个人。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确需参加婚丧事宜的,不提倡随礼,确有礼尚往来的,随礼金额(礼品折合)不得超过200元。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以外的其他诸如升学、乔迁、祝寿、参军、生儿育女等各类喜庆事宜,邀请对象仅限于其直系亲属。

  申报 要求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对婚丧嫁娶宴请要进行申报,“事前事后都可以,在时间上没有特殊要求”。

办理婚礼事宜需要提前报告,办理前十个工作日,将所办理的事项、方式、时间、地点、规模、用车及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向本单位党委作出书面报告。

规定要求,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办理本人或子女婚庆及父母(含岳父、岳母)丧葬事宜,要实行事前申报、事后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必须在10个工作日前报告;办理丧葬等事宜,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通知》要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同时抄报同级纪委(纪检组)备案,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核查。

领导干部办理婚礼事宜须提前10天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办理丧葬事宜,事后10天内须报告。

市纪委监察局将报告单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追责 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凡违反《通知》规定的,视为操办敛财行为,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追究纪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纪金额予以收缴。

关于公安系统

是的,现在住宿时需要上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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