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法院·典型案例】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应结合案情慎重考虑是否支持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2日,杜某驾驶自有小型轿车由高铁西站方向行驶至黄果树大街(西段)大屯村路段时,所驾车辆前部与同向行驶由张某某妻子驾驶的北京奔驰牌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妻子与同乘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事故车贬值多少钱,由杜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车辆修复费用和受伤人员的检查治疗费用。后张某某认为交通事故伤及车身主体结构,结算维修费用占新车购置价格的一半,虽经焊接修复,但存在安全系数及舒适度低,噪音大,车辆价值受到极大的贬损,故提起诉讼。张某某车辆事故发生时,该车只使用三个多月,行驶里程不到一万公里。诉讼中,张某某申请对该车的贬损价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经过测算,取证确定张某某所有的北京奔驰牌轿车因事故造成的车辆价值贬值损失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49137元。杜某车辆在人寿财保某某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险。
裁判结果
西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虽法无明文规定,未否认进行赔偿的可能性。如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毁损严重事故车贬值多少钱,应综合事故责任划分、使用时间、车辆受损前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张某某所有的北京奔驰牌小型轿车损害严重,该车虽经修复能够使用,但修复后的车辆安全系数、舒适程度、操控性能与事故前有较大差距,必然存在贬值损失,且该损失有鉴定机构的意见书证实,予以支持。由于人寿财保某某县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将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即杜某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对杜某不产生法律效力,张某某的损失应当由人寿财保某某县支公司承担。一审判决: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某某县支公司在投保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某车辆贬值损失49137元及交通费鉴定费等。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某某县支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支持,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指出,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所谓贬值损失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财物致使受害人之财物不能完全恢复原状而部分丧失其功用、价值的一种财产损害后果。本案中,由于杜某交通肇事行为致使张某某车辆在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方面受到不利影响,在修理后导致该车功能、价值等有所减损,这种减值损失是由汽车作为一种机械构造物本身的物理属性所决定的,由于这种减值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具有损害的法律特性,属于民法上的损害,因此该损失应由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