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对法院的感言

10-02 文案句子 投稿:倾诉林

求法院旁听感想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职权。

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职权,是法治社会里重要的国家权力,它是法律生命的具体表现,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正常运作的基本保障和最后一道屏障。

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刑事、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等各项审判工作,调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产生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新时期,人民法院要紧跟时代发展,对行使的审判职权再认识,认真思考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履职,在树立良好形象、确立司法权威和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上,作出更大贡献。

  一、法院职权的内容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着国家的审判权,为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赋予和确认。

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这是国家根本大法对人民法院职权的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职权的具体内容。

按照法律部门分,人民法院目前承担着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承担着民事审判工作,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还承担着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力地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以积极的工作,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了公民权利。

  二、法院职权的社会性  审判权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它是为解决社会上的利益纠纷而设立,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调节。

人民法院是重要的国家机关,是国家上层建筑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以人民法院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对经济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办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通过个案的办理,有效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主体行为,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对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给予了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审判权为国家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裁决,并予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和威慑力,这是其他国家职权没有的强制力,是保证裁判实现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审判职权的社会性,是人民法院审判职权的重要特征,是人民法院开展好审判工作、实现公平正义、实现审判目的的基础。

审判权的社会性特征,一段时间里被忽视了,但不久就得到了改善,面向社会实际开展审判工作,面向社会实际搞好审判调研,更加注重应用法学研究,以有效指导审判工作,指导审判工作有效开展。

  三、法院职权的中立性  审判权的中立性,由人民法院职权特性决定,是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也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期待。

唯有真正保持审判工作的中立性,人民法院在实际的案件办理中,才能公平适用法律,公平作出判决。

不可想象,一个不信守中立的法院,人民群众怎么会给予信任,这个法院怎么能建立起真正的司法权威,这样的法院怎么会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平正义如何得以实现。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组织法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表述。

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保持中立性,宪法上、体制上多作了保障。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立性问题,这几年已有很多论述和探索,已经牢固树立起了审判中立的理念。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一直按照中立性要求,努力排除各种不当干涉和干扰,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努力实现着公平正义。

审判中立的理念,已经内化为各级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的核心价值,也为社会各界普遍接受。

  四、法院职权的有限性  法院职权的有限性,是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

一般来说,国家权力由立法权、行政权、军事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等构成,在中国审判权来自于立法权并为立法权负责。

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只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部分。

司法权在各种权力中历来是最不起眼的,只是在近现代,由于人格观念的确立,人权思想的兴起,司法权在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事业上的重要作用凸现出来,司法权才被提高到了应有的高度和位置,也越来越为社会各界重视。

即使这样,由于人民法院审判职权设置的要求,行使职权的手段和调整范围的限制,掌握社会资源有限,审判工作本身具有的被动性和中立性要求,其对社会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仍然有限,也必须有限,法院职权有限性特点仍然突出。

法院不是万能的,对社会事务绝不能大包大揽。

一段时间里,法院洞开立案大门,各类社会纠纷和矛盾大量涌入,很多都转化为诉讼案件形式。

同时,也引发了社会的好诉现象。

由于自身地位和功能上的局限,使得很多转化为诉讼案件的社会纠纷、矛盾,不能在人民法院审判环节得到有效化解和解决,客观上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威信。

针对法院陷于缠诉、缠访这一社会难题,开展了全国性的涉诉信访化解专项活动,举全社会之力,通过做艰苦细致的工作,大量的社会矛盾和涉诉案件才得以化解和解决。

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历史时期,都不可能赋予法院太多的职权,这是审判机关的性质和职责决定了的。

唯有更加深刻认识法院职权的有限性,才能使司法权归位,而不是越位和缺位,人民法院才能更好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加有效通过审判服务社会。

  五、法院职权的宪法性  司法权是宪法性权力。

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报告工作,人民法院机构和职权的设置、运行,由宪法、法律规定和保障。

宪法赋予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并付强制实施。

审判权本就属于国家权力的一个部分,并有强制执行力,它也是其他国家权力有效行使的强制力后盾,保障着自身和其他国家机关职权的有效行使。

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赋予,具有宪法性,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起这一神圣的职责,行使好这一宪法性权力。

  六、法院职权的权威性  社会需要秩序,矛盾纠纷需要化解,社会关系需要调节,社会行为需要规范,这一切很多都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来实现。

必须确立司法权威,以推进人民法院的裁判得到切实的执行,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贯彻落实,社会秩序得到维护。

不可想象,法院判决不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不能得到很好执行,其损害的不只是法院自身的威信,更将严重损害社会秩序、民众利益和国家的权威。

近年来,社会各界更加认识到了司法权威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事业上的重要作用,司法权威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来认识,并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

司法权威不只是关涉法院一家的问题,而涉及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各方面支持,通过内外多方用力,才能真正确立和加强。

一是把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整体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彻底解决执法不严、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影响司法权威的问题。

二是强化人民法院内部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监督工作机制,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完善再审制度,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三是坚持依法纠错与维护既判力相统一。

既要坚持依法纠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维护财产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维护司法权威。

四是不断增强司法能力。

法官的司法能力越强,司法水平越高,就越能实现公平和正义,司法权威就越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尊崇。

五是进一步普及和弘扬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断提高和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起全民尊法、守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社会风气。

法院法警个人总结

再凑合点什么“观”,什么“理念”,什么“理论”啥的就够用了~~呵呵  2009年法警个人工作总结及2010年计划  本人在法院法警大队工作这一年时间里。

思想稳定,工作踏实认真,能主动克服困难,虚心求教,努力学习业务知识。

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全面履行司法警察各项职责,坚决完成院长交办的事项,圆满完成了-  年度工作任务。

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在这一年中,我努力提高思想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始终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的标准来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在这一年中,我能认真学习,虚心向老同志请教,平时工作中、业余时间总是抓紧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学习业务知识,全面学习了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了履行职责应具备的素质。

  二、2009年主要工作:  2009年度,法警支队紧紧围绕院党组的中心工作,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为载体,积极为审判工作服务,配合各部门努力完成全院各项工作任务和院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1句】: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完成了配合审判业务,值庭、押解、看管都没有出现大的失误。

【第2句】:较好的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学习训练计划目标。

【第3句】:完成法院值班工作,没有出现大的失误和事故。

【第4句】:完成了送达、协助执行、传唤等其他配合审判业务工作。

【第5句】:完成了院领导、警队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做好值班工作,随时处置突发事件。

  法警支队担负着法院机关的警卫和安全工作,担负着每天24小时繁重的值班任务,并且在值班中,有的当事人上访缠诉,有的当事人无理取闹,支队领导和同志们都能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

在对长期纠缠、谩骂、侮辱、诽谤法官,阻拦法院办公车辆出入等行为说服教育无效后,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

有效地保证了人民法院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了审判工作秩序正常有序进行。

  四、存在不足:  

【第1句】:学习不够,有时还存在懒惰的情形。

【第2句】:接触法警工作时间还不够长,执行任务的经验尚不丰富。

【第3句】:值班工作还不到位,效用发挥不充分。

  五、2010年工作打算  (一)思想上:努力克服存在的不足和差距,以执法行为规范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指导,努力提高思想觉悟,树立服务的观念。

扎扎实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工作上:继续深入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和技能业务训练。

为更好履行法警职责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

如何审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基本形式。

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地方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长向会议作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外,“两院”还要派员到各代表团会议、各代表团小组会议或常委会分组会议上听取代表审议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

代表可以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做好审议前、审议中、审议后几个阶段的工作。

一是认真审阅和听取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作好发表审议意见的准备。

二是在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或分组会议上如实表达会前征集和听到的批评、意见、建议,对重要问题可以提出询问。

三是郑重地投好自己的一票。

在对“两院”报告进行审议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报告认真修改,才能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在投票表决前,会议会安排专门时间让代表对根据审议意见修改的将付表决的工作报告稿(决议稿)再进行审阅,代表可重点审阅自己在审议当中关心并提出意见的部分内容。

如果有看法和意见,还可再提出询问,听取有关人员的解释。

由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在司法体制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凡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两院”报告的审议往往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的“重头戏”。

法院观后感500字

今天,我们在老师的带领下走进了庄重的法院。

在那里彭厅长向我们介绍了有关法院的一些知识。

例如,法院有四个等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在我们的首都——北京。

高级人民法院是省级的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是市级的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是区级的法院。

一般的案件分为两种,一种是刑事案件,另一种是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有犯罪嫌疑人,而民事案件没有犯罪嫌疑人。

接着又带我们参观了科技厅。

科技厅顾名思义,那里有一个很大的电子设备,可以远程开会。

彭厅长对我们幽默的说:“在开会时哪怕你打了个哈欠,另一边也能很清楚的看到。

”最后彭厅长让我们看了一段九分钟的视屏。

这次参观法院的活动让我们了解了更多有关法律的知识。

我一定争取做一位守法的好公民。

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的成员 职务名单

齐奇沪浙两地高院领导互调 齐奇代理浙江高院院长 2007-12-28 08:35:09 中国新闻网 搜索更多 高院 的资讯 >>> 应勇赴上海高院任职 都市快报12月28日报道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昨天下午闭会。

会议接受应勇因工作调动辞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任命齐奇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因任职年龄已到,免去杨育林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免去徐友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批准陈海鹰为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免去吴春莲的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免去郑则启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今年55岁的齐奇籍贯是贵州安顺,出生在上海,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现任职务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

齐奇的青少年时代比较坎坷。

他15岁至25岁,就遭受政治迫害,被关押、批斗,蹲过监狱,并在上海市徐汇区湖南街道人防工地监督劳动。

1979年9月至1983年7月,齐奇进入华东政法学院学习;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1993年10月至1995年4月,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995年4月至2001年6月,担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2001年6月至今,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

组织部门对齐奇的评价是:为人朴实,处事低调,作风民主,注意听取不同意见,秉公办事,对自己要求比较严格。

已调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任职的应勇发表了离别感言。

他说,浙江是生他养他、成就他的地方,正是由于组织培养,才使他从一名基层民警成长为领导干部,无论走到哪里,他会始终对家乡深怀眷恋之情。

(本文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陈文龙)\ \ 这种问题很扯蛋

提出感想

死亡的婚姻,令人哀叹。

既然当初决定了在一起,与何必为了一些当初没考虑的事儿弄到分别。

可悲

也是教训。

谈婚论嫁,不是儿戏啊。

要结合,就要经过充分考虑以及完全尊重对方。

如果真的闹到这一步,生活也就无所留恋了。

分手在所难免,却也让人惋惜。

当初的快乐并未预见到此刻的哀伤。

唉,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无奈,只能为他们叹息。

声明:企算易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3810463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