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培训课后感言

07-28 文案句子 投稿:倾诉林

法制课感想

关于法治的心得体会

【篇一:法治学习心得体会】篇一:法制教育心得体会法制教育心得体会第一篇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有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通过学习,我对教育、行政等相关法律有了新的认识,理解进一步深化,并在工作中自觉用法律指导实践。

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一、思想认识有了提高。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认识上到位,才有行动上的自觉。

联系自己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运用上的不完善,法制的不健全,都很大程度阻碍经济的更大发展,并引发种种矛盾,危害着社会稳定。

在学习中不断认识到,虽然自己知道法律价值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知识准备不够充足,在处事中更多地想到运用行政手段去管理事务,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

因而,作为公务员,学好法律重要,懂得合情合理的运用法律也非常重要,理顺工作、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

二、主动认真学法。

作为一名新任职的教育行政干部,懂得教育等相关法律法规,懂得在教育行政管理中运用好法律法规,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党的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来到新的岗位,我抓住各种法制培训、讲座等机会了解法律知识点,并在工作之余认真学习了《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促进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深认识到如何依法办好教育事业。

三、依法行政,以用促学。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

讲完未成年犯罪的法制课后的感想怎么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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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7未成年犯罪的法制课后的感想怎么写啊?

所谓职业,就是同人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

指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一定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即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行为标准和要求。

职德不仅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而且是本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化。

  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它是一般社会道德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对一般道德原则和规范的重要补充。

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又相互融合、相互统一,一方面,各种职业道德都程度不同地包含有某些一般社会道德的因素,体现着一般社会道德的要求;另一  方面,某些职业道德尤其是与广大社会成员有直接接触的职业的道德要求,也会转化为全体社会成员都应当遵守的一般社会道德。

  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实践紧密相联的。

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的人们,由于有着共同的劳动方式,经受着共同的职业训练,进行着共同的职业实践,因而往往具有共同的职业兴趣、爱好、习惯和心理传统,结成某种特殊的关系,形成特殊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从而产生该职业  所特有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

职业实践作为社会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于人们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道德行为,而且对于个人道德品质的形成以及整个社会的道德习俗和道德传统都有重大的影响。

  首先,在内容方面,职业道德总是要鲜明地表达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

它不是一般地反映社会道德和阶级道德的要求,而是要反映职业、行业至产业特殊利益的要求;它不是在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而是在特定的职业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它往往表现为某一职业特有的道德传统和道德习惯,表现为从事某一职业的人们所特有道德心理和道德品质。

甚至造成从事不同职业的人们在道德品貌上的差异。

内容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职业道德往往表现为世代相袭的职业传统,使人们形成比较稳定的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养成比较特殊的职业品质和职业风格。

虽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里,职业活动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对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职业道德起决定作用的社会经济关系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但是由于职业分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各种职业活动在总的发展方向上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职业道德在内容上必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其次,在表现形式方面:职业道德往往比较具体、灵活、多样。

它总是从本职业的交流活动的实际出发,采用制度、守则、公约、承诺、誓言、条例,以至标语口号之类的形式,这些灵活的形式既易于为从业人员所接受和实行,而且易于形成一种职业的道德习惯。

形式上的多样性。

与丰富多彩的职业生活相联系,各个行业的职业道德的形式也丰富多样。

各个行业为了较好地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都往往从本行业的活动、要求以及交往的内容和方式出发,根据本行业的客观环境、职业特点及从业人员的接受能力,采用一些简便易行的、能为本行业人员所接受的形式如规章制度、工作守则、服务公约、条例、誓词、须知、保证等,来体现职业道德的要求,把职业道德规范具体化和条理化,这样既易记易懂,易于为人们所接受,又易于实践,有利于人们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促使他们改进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再次,从调节的范围来看,职业道德一方面是用来调节从业人员内部关系,加强职业、行业内部人员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它也是用来调节从业人员与其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用来塑造本职业从业人员的形象。

  职业道德除具有道德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社会道德的特点:第一,范围上的特殊性。

各种行业的职业道德都只能约束本行业的从业人员,而往往不适用于从事其他职业的人们;都只能在本行业的特定范围内起作用,一旦越出自身的行业范围,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最后,从产生的效果来看,职业道德既能使一定的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的“职业化”,又使个人道德品质“成熟化”。

职业道德虽然是在特定的职业生活中形成的,但它决不是离开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而独立存在的道德类型。

  在阶级社会里,职业道德始终是在阶级道德和社会道德的制约和影响下存在和发展的;职业道德和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之间的关系,就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

任何一种形式的职业道德,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着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的要求。

同样,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在很大范围上都是通过具体的职业道德形式表现出来的。

同时,职业道德主要表现在实际从事一定职业的成人的意识和行为中,是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成熟的阶段。

职业道德与各种职业要求和职业生活结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形成比较稳定的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以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人们在学校生活阶段和少年生活阶段所形成的品行,影响道德主体的道德风貌。

  职业道德对社会历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首先,职业道德是推动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各行各业的分工协作关系,对社会物质文明建设的进程直接或间接地产生着重要的影响,而职业道德则对各行各业中严密而良好的分工协作关系具有特殊的作用。

各种职业道德的共同要求是忠于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当各类从业人员把相应的职业道德要求转变为自己的职业道德信念和责任感,形成高度的思想觉悟和精神境界时,他们就能够正确地处理个人、职业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如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成员普遍地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觉悟,在每个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必然会对社会的物质文明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反之则会阻碍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进程。

  其次,职业道德是形成和改造社会风尚的重要因素。

社会风尚是人们的精神面貌和社会关系的综合反映,由于每一行业都以自己独特的方式与整个社会发生联系,各行各业的人际关系和人员品德状况都程度不同地影响着社会的道德风尚和习俗,职业道德对就社会风尚具有很大的影响。

如果每个社会从业人员都能自觉地遵守和履行职业道德,必然有利于促进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反之,则将导致不良社会风尚的产生和蔓延。

  再次,职业道德能够促进劳动者的自我完善。

每个人的大部分社会活动都在职业生活中实现,其社会贡献也主要通过本职工作表现出来:而个人的知识素养、劳动技能和道德品质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也要通过职业实践活动来达到。

  职业道德是人们职业生活的指南,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深刻而经常的影响,它能够指导人们树立正确的荣辱、是非和善恶观念,确立具体的生活理想和奋斗目标,选择具体的生活道路,形成具体的人生观和道德理想,养成具体的道德品质。

在职业实践中不断地进行学习和锻炼,不仅可以改变人们走向职业生活之前所形成的不良观念,而且能够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家庭和学校教育的积极成果。

职业道德对于从业者自我完善的重要促进作用不可忽视。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或劳动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以其崭新的内容和鲜明的时代特征,区别于已往任何一种类型的职业道德。

  (1)它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是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除原始社会外,已往社会里的职业道德都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私有制度下职业关系的反映,有自私自利的特点,以利己主义作为自己的原则。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从根本上消灭了某些旧的社会分工和旧职业,也消除了旧社会职业之间及职业内部的尖锐对立,形成了职业之间的相互协助和同一职业内从业者之间的平等互助关系。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各种职业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必要组成部分,其利益与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相一致,这就为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形成奠定了客观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根本原则必然是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社会主义社会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活动目的是一致的。

在阶级社会里,人们的职业活动都以个人利益和职业集体利益为目的,各种职业道德都不能很好地调解职业或行业内外的关系,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活动的目的不一致使得私有制社会的职业道德往往具有虚伪性。

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个人、职业集体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人们从事职业活动既符合个人利益,又是为了他人、集体和社会,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规范和要求与人们从业活动的目的从根本是一致的,从而克服了以往职业道德中的虚伪性。

  (3)社会主义  职业道德不能自发形成和发展。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根本目标在于谋求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而从事某一具体职业的人们由于工作和生活的局限性,往往只是从自身的生活经验和本职业集体的利益出发对待和选择自己的行为,因而必须对他们进行科学理论的灌输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教育,以使他们自觉地进行锻炼和修养,用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规范指导自己的行为。

每个从业人员,不论是从事哪种职业,在职业活动中都要遵守道德。

如教师要遵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

医生要遵守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而军人一样有自己的职业道德。

就像人们常说,某人有“军人作风”、“ 工人性格”、“农民意识”、“干部派头”、“学生味”、“学究气”、“商人习气”。

这些都可以归结到职业道德中来。

  从七十年前,先辈用他们的热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地,泣鬼神”的长征之歌。

我们就已经看到了军人精神。

用现代的眼光来看,可以讲,它是一种另类的职业道德。

每次回顾这段历史,就是要我们用心灵去感悟长征精神,同时,思考在自己的岗位中需要哪些职业素质,然后去学习使他得到提高。

长征途中,先辈们脚下踏着华夏坚实的土地,手中高擎着民族振兴的大旗,心中升腾着祖国飞翔的梦想。

正是这样的信念将他们紧紧地凝聚在一起,筑成一道摧不垮、压不倒的钢铁长城。

正是这样的信念支撑着他们走过艰难,走过凶险,走出希望,走出了一片蓝天。

今天,我们面前虽然没有了雪山和草地,但前进的道路依然漫长而曲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一次伟大而艰巨的长征。

  步入新世纪的我们,是否还需要这种精神呢

当然答案是肯定的。

从焦裕禄、孔繁森、到时代英雄任常霞。

还有抗洪战线上的无数无名的战士、平凡岗位中的广大官兵,他们都在用军人精神来向士人展示。

轻歌曼舞的欢乐,鸟语花香的芳馨,相敬互爱的甜蜜,灯红酒绿的痴迷,都没有迫使他们放弃心中的理想和信念。

艰苦的环境似乎已离我们悠然远去,可曾想到,伴随着时光流逝的不仅仅是我们的青春,还有我们绚烂的向往和似锦的前程啊。

  我们需要艰苦奋斗的精神,需要甘于奉献的精神。

有了这样的精神,我们才能从容地藐视困难、顽强地面对困难、乐观地克服困难,有了这样的精神,我们才能以蓬勃向上的风貌,激发创新能力,燃烧创业的激情,焕发无坚不摧的力量。

这样的精神是我们人生走向辉煌

  新世纪,新时代,新希望,新蓝图,一切都是新的。

作为有着鸿鹄之志的新青年,作为一名光荣的退伍军人,我深知自身肩负的使命是何等的重要,只有在自己素质提高,加强法制观念,才能符合新时代的要求,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这将是一项艰巨而任重道远的事情,相信自己可以坚持

法律的感悟(作文)

1)听教授滔滔不绝、口若悬河地讲解法律,从生涩难懂、枯燥无味的法的涵义中,我误认为法只是象牙塔顶中的经书,束之高阁,让人敬而远之;当我畅游于法的历史长河中,寻求与乌尔比安、耶林格、萨维尼、庞德、德沃金、波斯纳等法学专家的对话,我误以为法只是法学家眼中的宠儿,超然存在于历史之中,虚无飘渺;当我看到电视剧中律师咄咄逼人的盛人气势与法官高高在上的威严态势,我也曾误以为法只是精英者之间的游戏,而凡人只是被动的参与者。

然而在参加工作后,我发现其实法只是一种普通的社会规范,是每一个公民都能触及到的,它无时无刻不在调整着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社会生活中随时随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法无处不在,在你、我、他身边时常可以发现法的踪迹,当你过十字路口,红灯停绿灯行,这是道路交通法对行为的一种规范;当我在思量某件事情能否做的时候,我往往会思忖自己的行为是为法律所允许,这是我在用法的价值来判断自身行为的可行性;当他的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他人侵害时,他往往会通过诉诸或者求助于司法机关,这是他在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因学法而守法,因懂法而用法,我苦苦追寻着法的轨迹,从大学时候的形而上的学习让我理解了法的真谛,而在烟草三年的工作经历则让我认识了法的价值。

对于烟草公司一名普通法规员来说,《烟草专卖法》无疑是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体现的是秩序、自由、利益与正义的价值,这种价值导向规范着专卖人员的合法行为,保护着经营主体的正当权利与制约着违法者的不法行为,它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石所在,它计划卷烟生产、特许垄断经营、打击制假售假,其目的则是为了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它让市场的每一位消费者可以免于假烟的侵害,维护的是公民的合法利益;它规定零售客户只要符合条件,则可以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卷烟销售许可证,这是烟草专卖法在保护每一位市场经营主体的自由权利;而当零售客户的合法权利受到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侵害时,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复议和申述,这则体现的是烟草专卖法维护正义的体现。

在我们的工作中,烟草专卖法无处不在,则价值则无处不在发挥着它的功能,正是因为价值的存在,才让烟草专卖法符合公序良俗,在烟草专卖法与道德之间建立起一座桥梁,才让烟草专卖法真正深入人心。

  马基雅维利说过:“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它告诉了我们法与行为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了法对人的行为指导的重要意义。

因此,学法、懂法、用法、守法,这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也是责任所在,更是国家实现法治的根本保障。

2)上一周,我们学校利用下午第一节课时间,给我们讲了一堂法制报告会。

通过这次开会,我的感触很多。

可以说,我们每一个人在生活中都会与同学、朋友,以及社会上的人发生一些矛盾,也许都是一些小事。

既然是一些小事,那我想我们应该能够和平能够处理,不需要动用武器,这样会毁了大家。

在我的生活中出现过这样的事:一天,一个小组在班里值日,最后只剩下两个人还没有值完。

一个男生只是在外面刚刚涮完墩布回来,不小心把水溅到了另一个男生的身上。

那个男生随口就说了一句:“喂,你没长眼睛啊,往哪甩呢

”拿着墩布的男生还比较有诚意地说:“对不起,真是不好意思,我一定注意。

”可另一个男生却得理不让人,“你一声对不起就完了,这衣服怎么办。

”那个男生见情势不对,有点怒火了,这下,两个人便吵了起来,还动用上了扫把。

被水溅到衣服的男生用扫把的后面把另一个男生的眼睛给弄伤了。

仅仅一滴水的事,就引发出这么大的事,太不值了。

接下来,又通过学生们演的一个“抢钱事件”又揭示了如今社会的黑暗。

三个男生管一个男生要钱,不给钱就得挨揍,这简直是天理何在呀

我认为,一个人如果没钱,他不是最穷的;但如果他连一点宽容都没有的话,那就是真的穷了。

说到尊重,也与宽容紧紧相连。

如果你想得到别人的尊重,就应该做到自己该做的事,就应该学会去宽容别人,善待自己。

这样才有资格接受别人的尊重,才有资格提“人。

”如果你可以做到宽容一小步,那么社会就会少一份伤害,警察叔叔就会多一些功夫去做别的事。

从今天起,就让我们来靠近宽容,创建和谐社会吧

3)我们国家是法治的国家,法律越来越健全,北京是我们的首都,随着城市化的进展,全国各地的有志青年涌向北京,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有生力量。

现在北京有近400万流动人口,在北京的现代化建设中是一支庞大的有生力军,我就是其中的一员。

初到北京时,除了感觉北京是一个有文化的城市,它有那么多的历史文化遗产,有那么多的著名高校,北京人待人还很热情……。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北京的认识越来越深,感受也越来越多。

近几年来,我亲眼看到了北京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京城的绿地多了,让人无法忍受的沙尘暴也很少见了,天空更蓝了,高楼更多了,道路更畅通了,人们的素质也提高了。

所有这一切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是,让我印象最深的是北京的法制建设。

法制是社会进步的象征,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因为身在北京,就更深切地感受到了这种变化。

在我居住的社区有许多宣传栏,可以看到不定期的法制宣传内容,从国家制定的法律,到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这些法制宣传让辖区居民充分了解了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如何遵纪守法,如何教育未成年人学习法律知识,加强自身保护。

而我一个外地青年人,也从中受到了不少益处。

在这个城市里,我有许多老乡,我们都在一个公司打工。

4)我毕业于一个很著名的法学院,法律专业和律师职业是我义无反顾的选择。

非常后悔的是上学的时候没有珍惜宝贵的学习机会,自感学艺不精,心惊胆战的开始了“法律实践”。

工作的我反而爱思考法律是什么,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是具有强制性的一堆社会规范。

我自己是一个制度崇拜者,相信在科学合理的规范下,社会才会有序发展,所以在上学的时候,听到“以德制国”很有些不解。

上学的时候,老跟着自己的老师嚷嚷中国的法律是多么多么的不完善不健全,一翻书本,厚厚的法国民法典,浩如烟海的美国判例,动不动就在论文里的结尾写“立法建议”,呵呵。

中国法律是不健全不完善,法律空白需要填补,法律制度需要完善,法律条文需要修改,可是中国是多么迫切的需要高素质的法律实践者啊,只有制定法和实践法同时发展才是正确的。

一直在关注“法大弑师案”和“邓玉娇案”。

我自己的专业不是刑法,工作后也没有和刑事案子打过过多的交道,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规和原理我是理解的。

前两天从网上看到北京某检察院说付成励不能够成自首,“他的行为不具备从轻的情节”,而付成励却表示,他在杀死程春明教授后,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

对此,检方认为,付成励拨打电话自首,是为了躲避法律的惩罚,为了寻求从轻处理,并不是“认罪”的态度,所以不宜从轻判处。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什么时候说为了犯罪嫌疑人为了“从轻处罚”的自首就不是自首了

自首是“可以”从轻判决的情节,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是自首但亦可不从轻判决,但是该认定自首的若不认定,那不成笑话了吗

总之,我真的不希望付成励师弟年轻鲜活的生命这样逝去。

“邓玉娇案”刚开始的时候,根据当时通报的事实,邓某的强奸行为显而易见,对于这种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就没有防卫过当一说,邓玉娇就是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可是,当不能操纵法律的时候(因为这个实在太明显了),便来操纵事实,邓玉娇还是“防卫过当”了。

再看看律师行业,挣扎在贫困线上的年轻律师,开着奔驰宝马的大律师,法官与律师等等,还真是光怪陆离啊。

合伙人、大律师是个是什么概念呢

就是能拉来大项目、大标的案子的律师,他们有着深厚的社会关系和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很多大律师可能早就不做业务了。

中国不同于美国,赚钱的不是诉讼律师而是非诉律师,很多非诉讼律师只要拉来项目就可以了,业务自有助理来做。

天下文章一大抄, 看你会抄不会抄。

加油

看《法制教育》感想

供你参考: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浅议 实现现代法治是中国有识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梦想。

但是,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难以与自然经济相嫁接,更与集权政体和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观念相抵晤,追求现代法治的努力几经磨难,屡遭挫折。

党的十一届三全会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与现实,并将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层次地建构现代法治的制度结构与观念体系。

认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和特征,有助于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建设道路问题。

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开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当时的中国面临着国内外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它决定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向和特征。

1.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

在1957年以后的近20年的时间内,我们在理论上认为可以跨越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而直接实行产品经济,在实践上则建立了一套权力过分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从而窒息了人们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遏制了现代社会建立的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而此时的西方国家,则在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稳步发展。

与我国相邻的周边国家或地区也进入了经济腾飞的阶段,从而对我国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实现四个现代化,改变经济落后状况,不仅是当时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华民族自立于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经济的落后和非市场化,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

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⑴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

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

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2.改革传统的人治型政治体制的迫切要求。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父为家君,君为国父”、“皇权至上”、“法随君出”等已经形成了传统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

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制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

新中国建立后,经过了七年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短暂时期后,就长期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理论,指导国家的政治生活。

因此,在政治体制和法制建设方面,集中批判和否定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法制的理论和制度,而对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和思想始终未进行有效的清算,使个人专制、权力集中、法外特权等封建残余,在战争年代形成并沿用下来的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中,以制度的形式生长和蔓延,形成了人治色彩极浓的政治体制。

这种人治型政治体制扭曲了人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抑制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导致了二十多年来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失误。

诚如邓小平所言:“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⑵而法制现代化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民主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完善一系列民主制度,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观要求。

3.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

秩序和稳定是任何一个社会实现宏观管理的基础性条件。

虽然发展和改革是当今中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这两项任务的实现也都要求有一个安定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但是,改革是一个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体制的转换导致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在原有旧体制下长期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随而来的是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复杂化,从而引起各种局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

这些矛盾和冲突得不到及时、正确、合理的调节和处理,在一些地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激化,破坏社会的稳定。

法制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人人在法制原则下去思考和行为的社会秩序状态,同时,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也是从制度层面上对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的过程,它既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又促进和保障改革的发展,并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

选择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既促进改革,又保持社会的稳定,这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重要课题。

4.浓厚的封建人治法律传统和和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建制设。

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

它给我们留下的是各种各样的封建主义文化遗产。

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为核心的“德主刑辅”的治国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专制体制,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

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

但是,随着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开始了对“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谓“资产阶级法治观”的批判,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

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所面临的是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量少而且残缺不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滥调,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基本法律付诸阙如;司法体制遭到破坏,检察机关被撤销,辩护制度、律师制度被废除。

司法机关的职能被简单化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现代法治观念十分淡薄。

人们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公民权利观念和守法意识,甚至对法律的权威性都丧失了信心。

二、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中国法制现代化起步阶段的历史背景,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有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征,认识这些特征是把握其发展规律的关键。

1.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

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一般来说是与这个国家整个现代化过程分不开的。

当代发达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运动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

而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最后20年,这时的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更面对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

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

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

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领导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大的立法规划,并在短短20年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领导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有规划有组织地传播法律知识,肃清封建法制观念,培育现代法治意识。

总之,在当代国内外背景下,没有党和政府的领导,希望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市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政府主导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但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

因此,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来实现。

因此,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

2.目标的阶段性。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国内相对落后的经济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其目标的选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带有阶段性。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人不是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而是国家为人民而存在。

“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

”⑶可见,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

为此,首先要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

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把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一切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这样一种法治状况,是法制现代化的理想目标。

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为此而作出了艰辛的努力。

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

首先,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尽快发展经济,解决几亿人“吃饭”和“温饱问题。

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能否迅速地将经济发展起来,使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综合国力赶上或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已经成为国家政权最终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其次,公民权尤其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

因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

⑷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⑸第三,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

经济的发展,利益阶层的分化、价值观念的冲突、民众政治参与期望的提高,对政府的凝聚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同时,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

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的赶超计划也会毁于一旦。

因此,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是中国在当今国际国内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即首先围绕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3.价值取向的双重性。

事物的价值是事物作为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肯定关系或否定关系。

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目标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无价值的。

法制现代化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也有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

一般,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是多重的,包括正义、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权利等等。

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其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

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制现代化价值取向。

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邓小平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

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⑹。

因此,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应成为评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准。

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坚持“两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

人类社会的法律从其诞生时起,就同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

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

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

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

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

⑺因此,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

为此,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工会法、残疾人保护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和最低工资制度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

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

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

4.过程的非协调性与不足:法制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协调发展的过程。

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方面带有政府主导性,另一方面,它是作为最强音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回应——为改革和发展服务,其目标的选择带有强烈的功利性。

因而,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非协调性的特点。

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内,我国的立法已走过了西方上百年的历程。

但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科学,部门法之间畸轻畸重现象严重。

在立法与执法和司法的关系上,集中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贪赃枉法现象严重,使立法与法律的实施之间出现较大差距。

在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手段的关系上,表现为立法超前,基础和手段不足。

许多法律制定出来,却没有或缺乏实施法律的人员和物质条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没有建立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产法》),因而使这些法律处于虚置半虚置状态。

在法治观念上,不同层次的公民对于法治的理解存在严重不协调状态:国家领导人谈的“法治”是“治国方略”;法学专家谈的法治是指法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些执法和司法人员认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认为“法治”就是规规矩矩的守法,不犯法。

这样一种复杂的观念状态表明,中国当代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尚不像经济现代化目标那样,为全国人民所明了和认同。

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的非协调性,是当代不发达国家在急速推进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规律性特征。

它是经济上的不成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现,同时也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变革,已经成为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关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展开的中国社会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

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也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由于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历史方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然带有自己的特征。

认识这些特征的目的,在于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置于现实可行的基础上,客观地看待其进程中的成绩与不足,既克服不顾国情,追求抽象的法治理念的理想主义,又可以唤起由人治走向法治这一艰难进程中消极主义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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