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党员一句话感言

04-28 文案句子 投稿:倾诉林

求撤销处分的申请书 300字~急

撤销处分申请书 尊敬的院领导: 我是****,学号是****。

本人曾在去年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由于我烧大功率电器,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失,但是给同学带来了安全隐患,造成十分不良的影响,事后我才明白这是不考虑后果的行为。

我为自己所做的错事深感内疚,至今后悔莫及,眼下唯有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才能弥补以往的过失。

在此,特向尊敬的领导、老师和亲爱的同学们说对不起,我为自己的错误向你们致以内心的歉意

经过这段时间来的深刻反思反省,我为自己当时的行为深深感到羞愧和内疚,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使用大功率电器造成的严重后果。

之所以发生这事,是本人平时嫌打水麻烦、思想觉悟和认识不够高,没有正确的纪律观念、道德观、人生观。

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使我幡然醒悟

这次事件让我深刻体会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就得为自己的错误负责。

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查原因,抓不足,找错误。

因此这两年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

现在的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道德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

但人无完人,虽然我在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仍然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一一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

四个一活动体会怎么写

学习“四个一”活动心得体会文化专干唐洁泉身为一名基层普通的预备党员,经过几个月详细深入地参与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深刻体会到此次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大决策,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举措。

对于青年人来说,这是强化党性修养、转变作风的艰巨任务,更是一次反躬自省、修正人生跑道的人生历练,也是一个干部切实为党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永葆生机活力的重要保障。

要想把这次活动搞的深入扎实,就必须从思想上重视,从学习上保证,从实践中开拓,切实解决群众中存在困难和问题,并建立起解决群众困难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学习,切实打好思想基学习是无止境的,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百宝箱,只有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吃深吃透,才能打牢思想基础,才能确保政策的执行。

我们在学习上要坚持活学活用,学用结合,重点先学,立竿见影。

现在学习的东西太多,我们的时间有限,也不可能面面俱到,要选有用的学,急用的学。

不但要学政策,而且要学习法律,学习科技,学习农村实用技术,打好为群众服务的底子。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可能比较浮躁,怕学习,怕动脑,平时工作往往是夸夸其谈,把群众忘到脑后。

长此下去,我们就会失去民心,得不到群众的信用。

二、保证时间,切实学到有用东西。

时间是学习的保证,有的时候拿很忙的借口而不去主动学习。

时间是挤出来的,是牺牲休息时间腾出来的。

要想学到一点东西,就要主动安排时

社区工作者作为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前接受记者采访发言稿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处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认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四条 对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或第一百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进行。

第五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暂扣驾驶证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七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纪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政纪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党纪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纪给予开除处分。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二)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三)有其他依纪依法可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规驾驶公车的;(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发生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等干扰、妨碍调查行为的;(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五)有其他依纪依法应从重、加重处分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由纪检机关、监察机关部门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办理。

纪检机关对党员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应根据《关于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浙纪办发〔2011〕8号)等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察机关参照该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发现非纪检监察对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单位,建议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案件应依纪依法从严查处。

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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