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居委会主任的感言

06-05 文案句子 投稿:倾诉林

社区居委会主任和成员能否当选居民代表,有何规定依据

关于学生会的东西首先,声明一点,我不是学生会的,但是多少对于学生会这个组织还是了解的关于人际。

在学生会里,也许可以交到真心的朋友,但是基本上很难。

很多人和人之间表面上看似很好的关系,经常在一起工作,但是实质上往往在勾心斗角,互相在老师面前邀功争宠。

有一点规则,女老师面前始终男干部受宠,男老师面前当然女生比较好说话了。

进入学生会,意味着早些了解社会上的许多黑暗,也意味着提前失去许多学生时代应该有的快乐。

关于工作。

学生会里的工作无非就是组织一些活动,让学校觉得你们一直在搞出点有意义的东西,如果说道锻炼的话,也就是锻炼一些组织策划能力。

当然,政绩肯定是属于老师。

老师如果政绩好了,自然也有功劳的学生也会得到嘉奖。

个人觉得学生会更多的不是锻炼工作能力,而是锻炼官场上的应变能力。

普通同学普遍讨厌学生会里的人,因为学生会的人常常拿鸡毛当令箭,并且很多荣誉都是这些学生干部得到的。

在讨厌的同时,却也想加入这个组织,就如围成一般。

如果站在另一个角度来说,其实学生会也只不过是个居委会级别的组织,学生会主席也不过是个居委会主任,整天搞那些讨好上级,却不讨好大多数人的活动,为此花那么多心思在这上面,还要与同窗勾心斗角,活的很累。

我想说,这不是大学生活的全部,如果整天就搞这些东西,那么大学一定是不那么美好的。

大学最值得珍惜的是应该是朋友,那些和你一起长大的朋友。

如何做居委会书记

3 社区工作里面感受到,因此,我们的工作就不能墨守成规,要针对不断变化的社区情况来调整我们工作的对策和方法,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作必须不断开拓创新。

一是要互相交流,取长补短,促进社区各项工作的提升。

作为主任要充分运用“走出去请进来”这个学习方式,互相交流,取长补短,才能有效促进各项工作的提升,才能寻找推进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新路子,将我们端州基层党建知名品牌工作做得更细更扎实,取得更好的效果。

比如,我在一次经验交流会中,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悟出了一个道理:在做好每一项工作的同时,要注意总结提高,还要注重包装和宣传,要拉高标杆,戒骄戒躁,标新立异,大胆创新。

这样才能使得你的工作成效与影响与众不同。

二是不断增值自我,更好为社区居民服务。

现在,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确实有大量的工作已经重心下移,即“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支针”。

社区作为联系政府与群众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你不为政府分忧解难是不可能的,你只有不断增值自我,“有为”才能“有位”。

所以,要明确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要结合社区服务、管理、教育等工作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提升工作业务水平,提高自己的处事能力,来应对新形势,高标准高规格完成各项工作。

社区是最直接面对居民的窗口,作为社区党政“一把手”,在按时按质按量做好社区党建、社区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坚持通过开展“串百4 家门、知百家情、暖百家心、解百家难、管百家事”等一系列贴近民心、贴近居民生活、贴近社区工作实际的活动,把党员群众团结在社区党组织周围,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所谓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

首先自己要端正工作态度,改变工作作风,不使工作机关化倾向在本社区发生,不沾染上某些领导干部当官做老爷的官僚习气,多开展一些现场办公和“三联系一接访”问计于民,结合民情走访等居民见面率的活动,拓宽沟通渠道,真正做到“民需我知、民困我帮、民忧我解”,务实多一点,既对上级(政府)负责,更要对下面(百姓)负责。

调动的积极性,改变“等、靠、要”的状态,而是要形成人人都“想干、能干、会干、干好”的工作氛围,力争有新突破,在社区建设工作方面上新台阶,在创建全省城市知名品牌工作中不拖后腿,争当排头兵。

三是务实为民,服务群众,用真情感动共建单位。

与共建单位尤其是市级的单位充分沟通,以充分利用共建单位的丰富资源,为、社区党建工作出谋献策,让居民群众在共建活动中得到实惠,相信这是我们每一位书记主任都感到难办但办好了对社区的好处非的事情。

我认为要从“真心实意”上下功夫。

还要“胆大心细面皮厚”。

为什么要重点讲“胆大心细面皮厚”。

列举„在2005年开始市直结对共建工作活动的时候,我曾经遇到过社区开展活动需要经费,当时拿着资金申请到其中一共建单位找5 主要领导说明来意,希望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当时共建单位领导对结对工作有点抗拒,意识不到位, 讲话语气比较重,当时直头比他话左面蒙蒙:你们需要钱找你们的区长麻,找你们办亊处麻,为什么找我们

听了这番话我的心情真是不好受,但是想到为了社区结对共建工作有序开展,通过结对共建活动开展,为党员群众在共建活动中得到实恵。

只好厚着面皮,面带笑容,从容面对。

在共建工作中我悟出了:平时要充分利用党建工作联席会议、抄送会议纪要、互访、开展共建活动等机会,及时向结对共建单位通报社区各阶段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安排,主动征询意见建议,提请给予指导帮助等。

并经常通过电话、信息进行情感交流,在工作上力所能及地为辖区单位提供一些结合社区工作实际的服务,既使结对共建单位对社区工作的开展心中有数,又增进相互了解,加深对社区的热爱,强化“驻在社区、关心社区、建设社区”的意识,从而主动支持配合社区的工作,为社区的发展出谋献策、出钱出力,形成社区党建“资源共享、文明共创、稳定共保、事务共管、难题共解”的新格局。

居委会竞选委员的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XX社区居民小组代表:  您们好

我叫XXX,**岁,大专文化,曾在XX公司、XXXX分公司及市里的一个国家机关工作过。

很高兴能第二次在这里进行正式委员选举演讲。

通过上次的演讲并结合我对社区进一步了解,让我对社区工作的性质和意义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和体会,也更进一步加强了对社区的感情。

因此,我作为社区委员的竞选者,担选后要努力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个方面: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社区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良好的做出自己的最大努力。

  第二个方面:以严肃的态度认真踏实的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通过自己的行动将上级政府及社区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为领导排忧解难,对待工作要知难而上,而不拈轻怕重,尽心尽力为XX社区居民办理好各项事务。

  第三个方面:在工作中不断进取,虚心向社区里的其他同志学习,不断完善自己,努力成为一个合格的。

  第四方面:本着“想居民所想,急居民所急”的原则,积极协助社区领导依法办理好各项公益、公共事务。

紧紧围绕居民群众的需求,完善社区服务体系。

  第五方面:发挥自己的特长,结合XX社区居民们的特长和兴趣爱好,协助社区去组织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民间文化、文娱团队。

丰富居民生活,培养健康情趣,努力为居民营选积极向上、活跃生动的社区文化生活氛围。

  第六方面: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工作的各项措施,协助好社区安全工作。

合理利用社区资源,组织志愿,做好社区居民安全、防盗、防火等工作。

协助社区领导做好在本辖区内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与XX社区居民共同创建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第七方面:协助好社区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文件精神,通过宣传使XX社区居民进一步懂法、守法,为创建民主法制社会提供基础。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等我正式进入社区工作后,我不会辜负组织、各位代表及XX社区居民的希望,一定会和社区精诚团结,一定和全社区居民同心协心,共建社区,让我区各家各户安居乐业,让我们XX社区展现风采,发达兴旺

  谢谢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谢谢大家

写一篇1000的作文,内容是:看到教室里有很多垃圾,谈谈你的感想和看法

见习居委活动对我十分有意义。

有这样能锻炼自己的好机会,不应该错过。

刚开始,我们进入居委会并热情的和大家打招呼,也许是因为不熟悉,我不知该做什么,竟有点不知所措。

后来在居委主任的安排下我们被安排去扫楼梯。

工作内容看上去很无聊,这是连小学生也会做的事。

然而大家都非常勤勉。

但在扫地的过程中,我感觉这道工作并不像我想象的那样简单和轻松,而是非常的累人,需要我的耐心和细心。

我的手不能闲着,就一级一级地扫着。

让我来说说我的感想吧。

在扫地的过程中,我发现自己很久没有这样大量地劳动过了,在学校作为劳动委员的我平时都是管别的值日生同学的值日工作,很少有像现在这样亲自扫楼梯,而且还是那么多,在这大冬天也能扫出汗来。

见习居委的活动并没有我原来想象中的那么丰富,需要唱歌跳舞什么的,而是这么单调的扫地。

这种最普通平凡的工作,这让我体会到了任何事情都是需要日积月累的,有付出才有收获,做好小事才能做大事。

见习居委活动持续的时间并不长,我的主要任务——扫地,也完成的差不多了。

其实也不仅是在扫地,我们也结识了居委会的人,熟悉的环境,完成了一次志愿服务。

望着被我们扫得干干净净的楼梯,我会心的笑了,我知道自己的劳动没有白费,皇天不负有心人啊

这对我来说将是一次非常难忘的经历。

希望下次还能有这样给我锻炼自我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  大 中 小 红 绿 黑 打印  --------------------------------------------------------------------------------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

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

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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