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职责使命感言

10-12 文案句子 投稿:倾诉林

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林业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1句】: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句】: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句】: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句】: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查处上述四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森林公安机构查处上述四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上述四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或授权,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珍稀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刑事侦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国家林业局林安字[2000]156号、新林安字(2002)125号文件之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对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活动以及破坏林区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履行刑事侦查权。

(三)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森林治安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四)其它职权:

【第1句】: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6条依法享有当场盘问、检查权;留置权;使用武器、警械权;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权;优先乘坐交通工具权、技术侦察权等。

【第2句】:根据博州公通[1999]16号文件精神,承担各林场以及偏远山区、林区(主要是艾比湖附近区域、甘家湖荒漠次生林保护区及阔克巴斯套区域等)的治安管理任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于森林公安的由来

我国森林公安的前身是林业公安。

早在1948年,东北、内蒙古刚刚解放,国家就在当时的林务局成立了林业公安机构。

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摧枯拉朽,国民党政权开始节节败退,一些匪、特、反、坏分子把莽莽林海视为避风港,纷纷潜逃到广袤的林区,林区社会治安面临严峻形势。

诞生不久的林业公安民警肩负起了防特、清匪、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光荣使命。

“一人一马一杆枪,防奸反特打豺狼”,成为当时林业公安鲜为人知的斗争生活的真实写照。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经济建设全面展开,木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上执法不严,管理薄弱,森林资源屡遭破坏,为此,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普遍加强了林业公安工作,各林管局、林业局设立了森林公安处(局、分局)。

60年代初,其他林区也相继建立了森林公安机构。

  1979年以后,我国更加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各地林业公安机关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1984年5月3日,对于林业公安来说,是一个不同寻常的日子。

这一天,经国务院同意,原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明确规定: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国家公安机关序列;林业部设立林业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各级地方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自此,森林公安机关步入了正规化建设的轨道。

  199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将我国林业公安统一更名为森林公安,并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职责,标志着我国森林公安机关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特别是森林公安列入国家公安序列暨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成立20年来的建设,森林公安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成为拥有5万多警力、遍布全国林区、与林业生态建设血肉相连的一支专业执法力量。

目前,除上海市外,30个省(区、市)共建立森林公安机构6000多个,形成了国家、省、地、县4级森林公安机关。

  这就是我国森林公安的由来及发展的基本情况。

森林公安是干什么的?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简称国家林业局公安局或国家森林公安局)是国家林业局11个内设机构之一,挂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列为公安部十六局,正司局级,受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国家林业局领导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其职能是掌握全国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办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特大森林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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