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学后感言
全国首家监察法学院诞生记
3月20日上午,《中华共和国监察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一议审议通过。
当午,西南政法大学(以下简称西政)监察法学院挂牌成立。
据了解,这是全国同类高校中第一个以监察法命名设立的法学院,也是全国高校中首个围绕监察法开展教学、研究的法学院。
它成立的背后有着怎样的故事
顺应时代发展之需最近一段时间,西政的学生在图书馆常常能碰到王学辉教授。
“我们一早来图书馆上自习,他就已经在这里了,直到我们离开,他还在。
”一名学生告诉记者,“王教授比我们还勤奋。
”“监察法学院的成立,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我们必须全力以赴,不辱使命。
”因此,作为西政监察法学院监察法学实务方向的团队负责人,王学辉教授最近经常泡在图书馆,查阅资料,丰富、积累监察制度方面的教学素材和知识。
“西政法律硕士监察法学实务方向的培养方案已获得批准,今年9月就会有该方向的研究生入学,新学年也会开展选拔本科法学(监察法方向)的实验班。
”兼任监察法学院院长的西政行政法学院院长谭宗泽告诉记者,目前,监察法学院的教师们都在为迎接新生到校积极准备着。
在这样的背景下,谭宗泽向学校提出了筹备成立监察法学院的建议。
该建议得到校党委的高
被云南师范大学录取,是法学<纪检监察),心里挺忐忑的,说这个专业不好,学校不重视,司法考试又难,又
忘初牢记使命高举特色社主义伟旗帜决胜全面建康社夺取新代特色社主义伟胜利实现华民族伟复兴梦懈奋斗
如何当上检察官
【第1句】:当上检察官的途径种,最常见是考进去
有二关: 第一关,就是现在实行的公务员考试,你得先过检察机关招考的公务员考试,除了正常的公务员考试内容外,主要是考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关,你进入检察机关后,还要过全国司法考试这一关,这个考试每年的通过率大概在15%,参加考试全是本科以上的学历的,如果你没有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你在检察机关就当不了检察官,只能是从事辅助性的岗位。
(有的地方检察机关招考时,前提条件就要求报考者必须已经通过了全国司法资格考试,否则不让报名。
)
【第2句】:检察官是一名法律工作者,需要熟悉了解各个方面的法律专业知识与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但侧重刑事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讲,你自然是应该报考法学院校或其他学校的法学专业了。
【第3句】:进入检察机关后,至于你具体从事什么岗位,组织上会参考你的意见,但更多的是要服从组织安排。
当然,只要你进入检察机关,以后到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工作也不是难事。
另外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查处“当官的“。
像普通的走私犯罪,那是公安机关侦查的。
【第4句】:本人从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多年,十分欢迎你有志投身检察事业。
愿你搞好学业,夯实基础,最终心想事成,成为一个优秀的检察官
2022年能否实施监察官法
唐朝刑事立法的成就,集中反映在《唐律疏议》上,狭义上的唐律,便指《唐律疏义》这部唐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0条,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篇目的排列有内在的规律,体现了立法者对各项内容及其关系的认识。
《唐律疏议》中,名例律例于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是统率其他各篇的大纲、贯彻全律始终的核心,在十篇中居于首要地位。
它集中规定了唐律的立法宗旨和五刑、十恶、八议等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及适用于各分则的刑法原则等,是唐律基本精神、原则和特点的集中体现。
其后九篇为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
最后两篇规定有关追捕逃犯和审判、执行方面的内容,在现代法律中多属于程序法的范围。
《唐律疏议》中所确定的这种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体例结构,与中国早期的法律和封建社会初期的法律相比,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大大加强,表明封建统治阶级的技术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
十二篇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篇 名例律57条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规定了唐朝的刑法和刑罚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
具体包括:五刑、十恶、八议、请章、减章、赎章、官当、划分公罪与私罪、犯罪自首的要件、对老幼废疾者犯罪的减免等等。
第二篇 卫禁律33条是有关警卫宫殿和关津要塞的规定。
宫殿是皇帝居住与朝臣议政的场所,边防关卡及城镇墙垣,事关国家主权和城镇的安全,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
该篇设有阑入宫殿太庙、向宫殿射箭、冲撞皇帝车驾、私渡关津、走私禁物等罪名。
第三篇 职制律59条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法律。
唐朝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法律制度,从机构设置、官吏职责,到行政程序、公文递送,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对于违反行政法律制度的官吏,轻者予以行政上的处罚、重者则以刑罚制裁。
该篇列有置官过限、贡举非其人、上书奏事误等罪名。
同时,对于行政官吏的非职务性犯罪,职制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第四篇 户婚律46条户口、婚姻。
唐朝的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及徭役摊派,均以户籍为依据。
户婚律规定了对违反户籍、土地、赋税及婚姻家庭制度行为的处罚,包括脱漏户口、逃避赋役、盗耕种公私田、违律为婚、立嫡违法等。
第五篇 厩库律28条是有关公私牧畜饲养、管理和官府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
在农业社会中,马牛等牧畜既是生产工具,又是重要的运输工具。
因此,故杀官私马牛、乘官损伤或载私物以及损败仓库物品,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第六篇 擅兴律24条,擅为擅发兵,兴为兴造。
擅兴律是对违法兴造工程、差遣丁夫等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军队的控制与指挥,事关政权的巩固与社会的安定,兴造工程,关系到整个社会人力物力的消耗。
擅自调兵遣将,差遣丁夫,造成兵马粮草和军事装备供应不足等,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篇 贼盗律54条是关于惩治侵犯封建政权和人身、财产等方面犯罪的法律规定。
盗与曲是历朝法律的重点打击对象,唐代也不例外。
贼盗律明确规定了对谋反、谋大逆、谋叛、造妖书妖言等政治性犯罪的处罚。
同时,还规定了对谋杀、杀害、强盗、窃盗等重大刑事犯罪的处罚。
第八篇 斗讼律60条,是关于殴斗伤人和控告申诉方面的法律。
斗殴类包括斗殴伤、半殴致死、不同身份者相斗殴致伤害及几种杀伤罪;告诉讼类包括一般性起诉程序及对于特定犯罪、特定身份人的起诉禁令。
第九篇 诈伪篇27条,伪即伪造,诈即诈骗,是关于惩治伪造和诈骗的法律。
前者限于对皇权或政权产生直接危害的行为,包括:伪造皇帝玉玺及各级官印,伪造宫殿门符和发兵符等。
后者涉及某些特定的欺骗行为,包括身份性欺骗和行为性欺骗。
第十篇 杂律62条杂律所包含的内容,涉及面较宽。
主要包括涉及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的以及其他一些轻微危害杜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篇 捕亡律18条是有关捕捉逃亡罪犯和其他逃亡者的规定。
其他逃亡者包括:出征在营的兵士、服役的丁夫杂匠、入籍的官户奴婢,甚至也包括无故私逃的现任各级行政官员。
第十二篇 断狱律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狱政方面的法律。
包括审判原则、法官责任、拷讯囚犯、刑罚执行以及监狱管理等方面的确定。
综上所述,《唐律疏议》以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的宗法制度为核心,全面地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及人身安全;其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严整、概括,其犯罪种类以及其他各种法律关系规定之详尽、细密,在封建法典中是无与伦比的,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行政、司法、婚姻家庭等方方面面,堪称封建制法典的代表,充分显示了唐代立法的辉煌成就,是中国古代立法的里程碑。
二十三、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1) (一)司法机关 在唐代,中央一级设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个主要司法机关,称为三法司,分别负责行使审判、复核和监察等项司法职能。
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机关重审,或进行复判;死刑案,则移交大理寺重审。
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上述三大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同时又互相监督,彼此制约,有利于司法效能的充分发挥和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一旦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
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官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
地方若有重大疑难案件不能审断,但又不便移送中央的,由中央派三司使即三法司的官员前往当地审理,称为小三司推事。
在地方,司法审级与地方行政区划一致,分为州、县两级,司法事务的管理仍沿袭旧制,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州有刺史,县有县令,京都长安设置京兆府,分别负责审理本辖区的刑、民案件。
(二)诉讼制度 在唐代,诉讼的提起主要有告诉、告发和举劾三种方式。
1.举劾和告发 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称为举劾。
唐朝设有专门的监察官举劾渎职的官吏;各级长官对属下犯罪也负有举劾之责,知所部犯法而不举劾者,治罪。
此外,在唐代对一些重大犯罪,有强制告发的义务。
如对反、逆、叛等罪,人人有告发之责,家属也不例外;对强盗、杀人等罪,亲属与同伍也要告发;放火、失火,知情者须要告发。
告发的方式为纠举、密告,知而不举者,或杖一百,或徒一年。
2.告诉 告诉分自诉、越诉、直诉和亲属代诉。
唐朝对平民的告诉设有许多限制。
如,除反、叛、大逆等罪,卑幼不得控告尊长,贫贱不的控告尊贵;在押犯人与年80 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一般无控告权。
一般诉讼须自县、州逐级陈告,禁止越诉,违者笞四十。
有重大冤屈,可击登闻鼓或邀车驾申诉,主管官吏应该受理,不受理者治罪;但申诉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
诉讼须要有讼牒,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的年月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
(三)审判制度 1.回避制度 为了防止司法官在审讯过程中因亲故仇嫌关系而抱私舞弊,妨碍司法公正,唐律确定了审判回避制度,当时称为换推。
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关系者,均应换推。
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的官员之间,如果是大功以上的亲属,也应回避。
2.证据与拷讯 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审讯采取纠问式,定案主要依据口供。
而口供的获取则主要依靠刑讯逼供。
唐朝虽然在审讯中仍沿用拷讯制度,但在宽仁慎刑思想的指导下,总结和继承了以往有关证据与刑讯方面的经验,审判中重视证据的使用,并对刑讯作了一系列严格的限制。
唐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在拷讯之前,必须先通过五听的方法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是否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唐律关于刑讯的规定还有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
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
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
唐律还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
一类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3.判决及法官责任制度 唐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即要求司法官在判决时,必须全面、正确地引用法律条文。
若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任。
其中,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所谓入罪是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
4.上诉制度 徒刑以上的案件审结后,唐律要求必须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宣读判决。
如不服判决的,可以提出要求,由原审机关重审。
若仍不能改判的,可以逐级上诉,唐代受理上诉的机关有州司、尚书省、三司和皇帝四级。
向皇帝申诉的方式有上表、击登闻鼓等。
但上诉一般不得越级。
5.审判管辖制度 唐律根据犯罪发生的区域、罪行的轻重、被告的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审判管辖采取基层初审、逐级判决的制度。
所有的刑事、民事案件,都必须先到最基层的州县衙门立案、审理。
凡有犯罪者,皆从所发州县推而断之。
对一般民事案件和笞、杖等轻微的刑事案件,县一级就有权作出生效判决;对于徒以上犯罪案件,审理后提出判决意见,上报州府复审后,州府即可对徒罪案件作出有效判决,但该判决以及对流罪案件的判决意见还应送到尚书省刑部复核。
经尚书省刑部复核无误的徒刑案件,即可以执行,而流刑案件还要送中书门下详复;死刑案件奏请皇帝裁定。
如有冤假错案,徒流案件驳回重审重判,死刑案件转送大理寺重审。
二十三、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2) (四)刑罚执行制度 唐律中刑罚执行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死刑复奏制度和秋冬行刑等。
至于笞刑、杖刑,县级司法机关判决后即可执行。
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即在对死囚行死刑之前,三次奏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
唐太宗就曾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将京城死刑改为五复奏,但各州的死刑案件仍三复奏。
如果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
死刑执行的时间限制在每年秋分以后、立春以前,这段时间每月的朔、望日、上下弦、二十四节气等,均不得奏决死刑。
但谋反、谋大逆与谋叛等重大犯罪不拘此限。
(五)监狱管理制度 唐代在京师、州、县普遍设置监狱。
京师、州、县监狱设典狱官,大理狱设狱丞、狱吏。
唐代统治者很重视狱政,刑部每年正月要遣使巡覆。
唐代的监狱可分为三种:在中央设有大理狱,关押皇帝敕令逮捕和朝廷犯罪的官吏;在京师设有京兆府狱和河南狱,关押京城地区的罪犯;在地方,各州县设有自己的监狱,关押当地的囚犯。
监狱的管理有一整套严格详密的制度,如依男女、贵贱不同分别关押,何种囚徒应戴何种械具,囚犯的衣食、医药要依律予以保障,若因狱官的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囚徒死伤的,狱官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等等。
体现出唐朝监狱管理制度的完备。
(六)监察制度 在唐代,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日益加强,监察制度也在继承前代经验的基础上日趋系统和完备,监察官员的职责更加明确,机构进一步扩大,作用也愈加重要。
唐代的中央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并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的违法失礼之事,并巡视京城、郊祀、朝会等,以维护皇帝的尊严为主要职责。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监察州县地方官吏。
唐分全国为十道(后增为十五道),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称巡按史,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察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
侍御史和殿中御史的主要职责是纠察中央的各级官吏,监察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虽然监察机关也参与刑事案件的审判,但和大理寺、刑部不同,它不是司法机关,而是法律监督机关。
它参与审判活动的目的,在于纠正官吏的审判中的违法行为。
所以,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不同,其主要对象是整顿吏治,以保证吏治清明。
由上可知,唐代为巩固中央集权制度、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构统治效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