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全国公安工作会议感言

04-28 文案句子 投稿:倾诉林

协助交警维护交通 的感受 1000字左右。

其实可以随便些,具体就是你们做了些什么,有什么感想都可以写,下面可以参考参考。

  领导重视,保障措施有力。

“万人评窗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维护和发展好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扩大基层民主,强化群众监督,构建和谐社会,改进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是“从我做起,走向文明”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路面管理、车辆管理、事故处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窗口”,通过这个“窗口”,可以了解和掌握交通管理、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倾听群众呼声,妥善化解矛盾,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更好地服务于公安交通管理工作。

对此,大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提高服务水平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坚持业务工作与优化服务环境紧密结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以这次活动为契机,高度重视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借助五个载体,带头践行文明行动。

教育民警作为一名普通市民应当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作为一名公安民警应当严格落实“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的要求,自觉做到“文明在我环境中”;教育民警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乱使用警灯、警报器,不无故冲闯红灯、借道行驶,自觉做到“文明在我行进中”;要求民警正确使用“您好”、“请”、“谢谢合作”等文明规范执法用语,坚决杜绝口大气粗、谈吐不雅等冷硬横现象,自觉做到“文明在我话语中”;聘请专家为民警讲授文明礼仪,把“微笑”服务渗透每一个执法环节,以“微笑”对待服务对象,自觉做到“文明在我微笑中”;深入开展“珍惜荣誉珍惜岗位 珍爱家庭”主题教育活动,教育民警常怀感恩之心,坚决不做对不起党和人民,对不起集体和自己家庭的事情,自觉做到“文明在我感恩中”。

  擦亮车管窗口,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以“一窗式”综合服务模式改革为契机,大力提升服务群众水平,真正实现便民利民,提高群众满意率。

深入开展“十佳文明示范窗口、十佳文明服务标兵”、“规范执法示范单位”及“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好事”等评选表彰活动,坚持以示范引导,以典型引路,感染、带动民警、市民积极参加“从我做起,走向文明”奉献日活动,自觉维护公共卫生,模范遵守公共秩序,及时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努力在车管内部形成崇尚文明、践行文明、争当文明的良好风气,努力在全社会打造知荣辱、除陋习、讲文明的社会风尚,使车管这个窗口成为全社会走向文明的忠实践行者、积极推进者。

  强化源头管理,夯实基础工作。

进一步完善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管理电子档案,实施“户籍化”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止重点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校车管理“学校监管班级、班级监管学生、学生监管家长和民警监管校车”四级链条式管理机制,实现校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深入开展“五进”宣传教育和“四个创建”活动,巩固车管窗口教育基地,以“四不四让”为主要内容,教育引导广大市民倡导文明行车,倡树文明新风,提高文明交通意识,建设文明和谐幸福家园。

  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发挥城市交通管理主力军作用,高标准定位、高起点谋划、高强度推进,加大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力度,大力倡导文明和谐交通,全面提升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水平。

以整治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闯灯越线、争道抢行、大型车辆闯禁行、灯光不全、驾乘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不文明交通行为的严查严纠力度,为群众出行创造文明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开展文明交通劝导,倡导文明出行。

这个大队组建300余人文明交通劝导志愿者队伍,宣传普及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劝导人们有序乘车、安全行路、文明礼让。

在实验小学、实验中学、县医院门口、信誉楼附近等车流量较大、行人较多、比较繁华的路口,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引导车辆安全文明行驶、行人安全文明过马路,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示范引导广大市民消除陈规陋习、纠正不文明行为,共同增强文明意识。

  推行微笑服务,拉近警民距离。

这个大队从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车管、事故处理、违法处理等窗口单位入手,强化对窗口单位民警日常行为举止的教育培训,积极倡导文明用语、文明服务,擦亮窗口,展示民警的良好形象。

倡导使用文明用语,微笑服务,礼貌待人,提供快捷方便的各类服务。

日常工作中,以微笑服务为突破口,自觉做到做到温情 “四个一”,即:“一声问好、一个微笑、一句提示、一声感谢”。

大队还聘请礼仪专家为民警讲授文明礼仪,把微笑服务渗透每一个执法环节,以微笑对待服务对象,用微笑面对工作,微笑面对生活,微笑面对他人,自觉做到“文明在我微笑中”。

  推行文明用语,用话语传递文明。

车管所和事故处理科结合工作实际和服务对象,有针对性地收集整理相关服务用语,将“请”、“您好”、“请坐” “谢谢”、“再见”等温馨字词作为基本的工作语言,展示公安民警和蔼可亲的另一面,以此来提高窗口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让办事群众在文明话语中看到实践活动带来的新变化,在身心愉悦中感受公安机关优质服务带来的新实惠,用话语传递文明,用话语体现素养。

  倡导“礼让斑马线”,培养文明行车良好习惯。

在所有驾驶人中开展倡导“礼让斑马线”活动,号召机动车驾驶人在行至斑马线前要主动减速慢行,遇有行人通过斑马线时要停车让行,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对不礼让斑马线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对不遵守礼让规定的驾驶人进行口头教育或警告,让驾驶人养成文明行车的好习惯。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市民对不礼让斑马线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在社会上形成礼让斑马线的良好风气

心得体会人民公安为人民500字一篇

公安局交警大队以开展“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紧密结合全县公安交管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深入学习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攻克交管事业中的难点,优化管理,加强队伍管理,履职尽责,真抓实干,切实将学习所得融入到主题教育活动中去,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始终做到秉公执法、竭诚为民,用实际行动为余庆县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深刻学习,掌握精髓。

大队支部将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灵活设置学习教育方式,通过支部班子带头学、党员民警跟进学、主动学,广泛动员全体民警参与学习活动,引导民警学深学透,深刻领会“全会”的精神实质。

  丰富载体,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手机微信等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开展学习教育,发送五中全会精神“每日一解读”,设置学习园地,召开座谈会,撰写心得体会,激发党员民警、辅警参与学习讨论热情,增强学习积极性、创造性。

积极营造全员学习、主动学习的浓厚氛围。

  成果转化,确保实效。

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活动与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精神和当前开展的确保第四季度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及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十项措施等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激发民警学习全会精神的热情,以实际行动贯彻全会精神,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增强全体民警的使命意识,推动公安交管工作争先晋位。

  广大党员民警、辅警纷纷表示:一定要按照上级要求,践行“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 主题教育活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做到深入学习,加强理解,把这次会议的精神吃透,领会好,贯彻好,把学习精神转化为工作动力,改进工作作风,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饱满的姿态将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于年底工作中,为广大交通参与者站好岗、服好务。

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心得体会

第一篇: “民之所思,我之所忧,民之所忧,我之所行”。

作为一个有知识、有理想、有抱负的热血青年,能把自己的毕生精力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警察事业中来,我觉得无比荣耀。

  说:“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

”为民入警我们就要把自己有限的生命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无限的事业当中去,心中时刻想着人民的疾苦。

    为民从警,要树立崇高理想和坚定的信念。

“古之成大事者,不惟有超士之才,亦有坚忍不拔之志。

”在前进的道路上到处是坎坷,布满荆棘,我们要树立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要有具有战胜一切的勇气和坚忍不拔的意志。

要沉得住气,静得下心,要坚持下去。

为了人民能安居乐业,国家能繁荣昌盛,我们更要有“d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奉献精神。

    为民从警,要相信群众、尊重群众、依靠群众。

人民是历史的主宰者,人民是社会进步的阶梯,没有人民,就没有社会的发展,没有人民,就没有国家的繁荣昌盛;因此,我们要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我们的社会才更加和谐美好。

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得到人民的理解与支持,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建设我们的国家。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人民的安居乐业需要我们,民族的振兴需要我们,国家的强大需要我们。

做为当代人民警察,我们要敢于肩负起时代赋予我们的重担期望。

    为民做警,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心,我们要把人民赋予的职责看得比泰山还重,无私无畏,亲历亲为,要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要向群众广泛了解情况,养成艰苦奋斗的作风,勤政为民,做人民群众的“知心人”。

    为民做警,要有刚正不阿、无私奉献的精神。

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自之心。

”;在情感面前,情为民所系;在利益面前,做到利为民所谋;在权利面前,权为民所用,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要强化公仆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

    “乐民所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所忧者,民亦忧其忧。

”为民从警没有豪言壮语,只有俯首勤为,不管何地,不论何时,    不论何岗位,一心为公,永不停歇,始终甘为人民的孺子牛。

    为民用警,要坚守岗位,勤政为民。

无论身居领导岗位,还是普通职位,    始终克己奉公、心系群众,把自己当成是人民群众的勤务员,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排忧解难。

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的融入群众中去,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的实现警民一家亲。

    为民用警,要勇于探索,推陈出新。

没有创新力的民族是一个没有生命的民族,没有创新力的国家是没有前途的国家,同样,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我们不能一层不变,不能,要勇于探索,勇于创新。

在工作中多思考改进工作方法,让人民群众少走些弯路;多一些理性的举动;让人民群众少一点抱怨;多做有益于人民的事,让群众脸上多些灿烂的笑容。

第二篇: 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坚定公安民警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增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群众工作推动发展,以发展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党委近日下发通知,决定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组织全国深入开展“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大讨论活动。

通过近一个月来的讨论学习,本人谈点体会认识。

  一、正确理解人民警察与人民的关系  人民警察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警民关系就如同是种子与土地、鱼与水的关系,只有植根沃土,才能开花结果;只有融入水里,才能充满活力。

无论形势怎么发展、条件怎么变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

  二、充分认识开展这次大讨论活动的重要意义  “为何从警”就是要解决为何当民警的问题,始终强调人民警察的人民属性,切实摆正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增强公仆意识;“如何做警”就是要解决如何正确履职尽责的问题,以民意为导向,认真践行,大力实施民生警务;“为谁用警”就是要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一切为了群众,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深入开展“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大讨论活动,是党委紧密结合的性质特点和职责任务,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部署,是深化学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从思想上解决当前公安队伍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重要手段。

开展好大讨论活动,对于教育引导广大民警充分认清的根基所在、职责使命和力量源泉,进一步增进群众感情,站稳群众立场,提升群众工作能力,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努力使广大民警的思想作风有明显转变、有明显提升、服务效能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树立人民公安为人民新形象,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学习开展“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讨论活动的一些体会认识  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搞清为何从警问题,必须把坚定的理想信念作为首要的基本问题来解决,做到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维护执法为民的表率。

人民警察要牢固树立公安事业的坚定职业信念和对警察职业的执着,要做到怀有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不负党和人民的厚望,要以快捷、公正、高效的和执行活动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的一贯工作原则和方法。

人民警察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人民警察为人民,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切实增强便民为民的服务群众观念,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

  要树立民意主导警务理念,做实“三民警务”,做人民群众的服务者。

解决好如何做警问题,是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迫切要求。

一要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努力使广大民警的思想作风有明显转变、有明显提升、服务效能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树立人民公安为人民新形象。

二要牢固树立民意主导警务的理念,以落实14项便民利民措施和省厅“十二项措施”为契机,切实解决民需,发动民众,维护民安,做实“民需警务”、“民动警务”和“民安警务”,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努力使各项公安工作更加顺应群众要求、符合群众意愿,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到管理更人性、服务更贴心、办事更便利,努力为公安工作赢得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三要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法律业务知识,要培养每个民警树立“百姓无小事”的为民观念,加强,彻底根除衙门作风。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当好人民群众的“保护神”。

解决好为谁用警问题,是检验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否具有人民属性的关键所在,也是人民警察是否能当好捍卫者、平安中国建设者、公平正义维护者、群众权益保障者的重要意义所在。

  人民群众受困时,首先想到的是人民警察;人民警察临危时,前往救助的还是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为人民,人民警察来自人民,人民警察的权力也来自人民,人民警察要为人民行使执法权力。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部“三项纪律”中第一条也对人民警察进行明确纪律规定,“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

当前,面对人情、关系的干扰,金钱、物欲的诱惑,人民警察要牢固树立民本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密切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在各项执法工作中,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带着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国家社会政治稳定的职责理念去工作,当好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保护神”。

公安部个人三等功有什么用

警察立三等功主要是精神上的奖励,立功表可以装入个人档案,一次性发两千元奖金。

规定:对个人的奖励实施后,个人的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奖章由获得奖励的个人保存,并可以在参加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时佩戴在左胸前。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个人三等功两千元, 奖励批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奖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含追记、追授的)的个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多次获得奖励的,不累积计算,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计发。

扫黑除恶心得体会500字怎么写

走进长庆油田的千里油气区,处处洋溢着“发展大油田,建设大气田,构建模范和谐矿区”的浓厚气息。

今年,长庆的原油产量将突破1000万吨大关,达到1080万吨,天然气产量将迈上80亿立方米台阶。

长庆油田将以油气当量1700万吨的丰硕成果,谱写新的辉煌与骄傲。

  作为中国石油多年来原油被盗的重灾区,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长庆油区目前的治安状况如何呢

记者近日就此专门进行了调查。

  油区治安:一个沉重的话题  长庆油田地处陕、甘、宁、内蒙古四省区,地理环境、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方面,都给油气田的生产治安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

  一是长庆油田的大部分作业区域都处在沟壑连片的山区,油井分布广、输油管道距离长,有的仅有百余口油井的作业区,其工作区域就分布在几十个大小不一的山头上,最远的管理距离达五六十公里以上,油井和输油管线的看管难度非常大。

庆阳市长庆公安分局的干警给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事:一次,他们在陇东油区一个作业区反盗油检查中,发现沟对面直线距离不到半公里的山头上,不法分子正在盗窃原油。

他们立即喊话制止,不法分子却若无其事地回应说:“你们有本事,过来啊

”像这样,特殊的地理环境,有时候让油田保卫人员实在无可奈何。

  二是油气区群众相对贫困的生活条件,助长了不法谋取利益的行为。

长庆油田相当一部分作业区分布在陕、甘、宁边区,有些油区甚至处于典型的老少边穷地区,当地的经济发展极其落后,基本上没有其他工业。

对于法制观念淡薄、生活困难的村民来说,当然有人铤而走险。

  三是环境上的隐蔽性和交通上的便利性,给不法分子的作案提供了机会。

陕、甘、宁、内蒙古四省区一方面地理环境复杂,给不法分子偷盗贩运原油提供了隐蔽的环境,另一方面交通也十分便利,几乎每个油区都有国道和省道穿越,不法分子在油区偷盗的原油,几个小时内就可以运输出省进行交易。

在已开采30多年的陇东油区,在庆阳西面和北面通往宁夏的两条国道交界处,不法分子不止一处挂着大型标志,明目张胆进行原油收购,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广泛的原油销售通道。

  四是陕、甘、宁地区多头介入的原油开采局面,加上地方企业的无序抢开抢采,给油田的有序管理增加了难度。

  据统计,2000年,长庆油田发生各类涉油案件高达1万起以上,通过多方面、多措施的综合治理,到2002年,涉油案件高达5649起,其中在输油管道打孔的重大案件占到78%。

  “能源利剑”划长空  恶劣的油区环境,给油田的正常生产造成严重干扰,也受到了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关注。

长庆油区的治安问题在全国其他油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2003年,以“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成立为标志,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整顿工作列入了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在贯彻这次会议精神的过程中,各省成立了“省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各地县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

  随着油区治理的不断深化,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参与部门不断扩大,联席会议参加的国务院部委由最初的4个,增加到了2005年的10个,今年又增加到了13个;管理的力度也不断加大,由开始对各项工作的整体部署安排,到后来对各油气田重大案件的直接督察,推动了油气区治安工作的顺利开展。

今年7月,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专门在长庆油田采油二厂召开西北调度会,主要督导陕、甘、宁、内蒙古四省区联手打击非法盗窃原油车辆及取缔土炼油厂和非法收油窝点情况,加快了一批重点案件的结案。

国家及陕、甘、宁三省区的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组织,仅2006年就先后6次深入长庆油田各油区督督察重点案件的整治情况,推动了油区治安不断向好的方向发展。

  长庆油田借助国家对油气田生产秩序进行专项治理的大好形势,在加强公安和经济民警队伍建设、加快配备警用设施和补充干警队伍的同时,充分发挥公安干警、经济民警和岗位员工3支队伍的作用,通过开展“能源利剑”、“反内盗”、“百日严打”、“破大案、追逃犯、保上产”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打孔盗油、抢盗原油等涉油刑事犯罪,下大力气整治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收到了好的效果。

仅2005年,就捣毁犯罪团伙57个、涉及成员290人,共查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906人,比上年的881人提升了

【第2句】:8%。

  2006年,长庆油田把打孔盗油、哄抢原油、抢劫井站员工财物等多发性犯罪作为主攻对象,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状态,成功告破了一批重大涉油犯罪案件,严惩了一批不法分子。

  3月6日,采油二厂长庆公安分局一举破获公安部督办的2004年西马管道打孔盗油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4月中旬,长西项目部经济民警中队配合当地公安部门一举侦破打孔盗油案件2起;5月下旬,位于陕西靖边县的采油三厂油区连续发生多起暴力原油抢劫案件,采油三厂宁夏石油公安局经过大量工作,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破获了这一团伙抢劫案件……仅2006年前10个月,油田保卫机关共侦破、查处各类涉油案件974起,抓获各类犯罪人员1114人;取缔土炼炉290座、非法收油窝点294处,截获非法盗贩原油车辆1314辆,收缴原油4218吨,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

  高层对油区治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企地联手对不法分子的严厉打击,推进了油区治安环境的逐年好转,2003年,长庆油田的涉油案件总数比上年减少2265起,下降40%;2005年,涉油案件控制到3000起以内,今年1至10月,发案2040起,比上年同期降低23%。

  油区治理 任重道远  由于多方采取的有力措施,油区的治安环境不断向好的方向发展,但由于社会、历史、环境、经济发展、思想观念、利益驱动等多方面原因,油区治理的话题并不轻松。

  其一,涉油案件发案绝对值仍比较高,特别是危害大、损失严重的打孔盗油案件还相当突出。

以陇东油田为例,今年前10个月共发生各类涉油案件1917起,日均

【第6句】:4起,其中管道打孔案件1340起,日均

【第4句】:5起,直接经济损失2100万元。

  其二,非法收油公司取缔不彻底,非法抢占油井回收缓慢,给油区治安留下隐患。

今年以来,在部际、省际联席会议的高度重视督导下,中油华能公司等8家非法收油企业先后被依法关停,但相关设备均没有拆除,油坑没有填埋,随时有死灰复燃的可能。

  其三,对不法分子打击不力,严重影响油区治安的根本好转。

由长庆公安分局侦办的“4·21”系列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涉案团伙60余人,作案34起,造成原油损失200余万元。

涉案人员之多,作案起数之多,损失之大,在陇东油田前所未有,在全国也是罕见的。

但案件审判结果却量刑畸轻,除首犯判处有期徒刑20年外,已经审判的25名被告,只有9名被判实刑,而14名被判缓刑,2名直接免予刑事处罚,这与《刑法》第119条规定的量刑标准有明显差距。

  其四,变相的原油处理厂,严重扰乱了周边油区正常生产秩序。

目前,在银川、灵武等地和内蒙古鄂托克前旗等地有51家原油脱水厂和炼化公司。

这些名誉上的脱水厂和炼化公司,其实质是非法收油点,有些甚至披着政府审批的“合法”外衣,大肆非法收购原油。

尽管这些非法原油收购点已经部际联席会议挂牌督办,但至今仍未依法关停。

  油区治理 引人深思  如何改善油区的治安环境,引人深思。

  建立“大联防、大联动”治安防范体系,是改善油区治安环境的基础。

长期以来,长庆以公安保卫为龙头、保安大队为主力、作业区为依托、群众参与为辅助,形成了“公安民警面上打,保安队员线上巡,广大员工点上守,当地群众提线索”的四位一体联防网络体系。

今年以来,根据群众的举报线索,长庆油田所属油区不但多次制止了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且抓获批捕在逃犯12名。

另外通过在长输管道安装先进的数字监控系统,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措施,保证了对不法分子破坏活动的控制和及时发现。

  加大对重点案件的督察力度,并实行重大案件处理的责任层层追究制,是促使油区治安环境根本好转的重要保证。

在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案件侦破和非法收油点的取缔上,相对应的上级应列为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督办,加大督办力度。

对有些复杂问题的督办,上级应组织专门采取暗访调查、特事特办、直接查处等办法,加快难点问题的解决。

  依法公正执法,严惩不法分子,是推动油区治安健康发展的法宝。

不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对不法分子进行严肃处理,等于对不法分子犯罪行为的纵容。

1998年,长庆吴华输油管道的陕西吴起大板梁段发生1起打眼盗油案件,造成经济损失7万余元。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

几年来,这个地区几乎没有同类型的案件发生。

  规范油区治安管理,还需明确对地方公安系统收缴原油的处理原则。

地方公安机关收缴的原油应一律交给石油企业,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能对收缴的原油私自进行处理,以免在收缴原油的管理处理上出现新的混乱,坚决制止由过去私人收油倒卖转变为政府部门盗贩原油现象的发生。

对在地方公安机关查堵(倒)盗贩原油工作中发生的费用,油田应给予积极配合和经济支持,或进行奖励。

  同时,也应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加大政府对农村建设的投资,普及农民的法律常识。

通过逐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增强广大农民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和意识,从而实现油区治安秩序的根本好转。

保险公司擂台赛串词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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