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录四川国企党员读后感言
罪案鉴戒的具体内容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一直以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现将自己一年来在思想、工作、学习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向党支部作以下汇报: 一、在思想方面。
一年来,认真参加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学习了胡锦涛
【第6句】:30讲话精神,胡锦涛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重要讲话,深入学习了科学发展观内涵,树立了社会主义荣辱观。
同时,我也认真领会集团公司、省公司和云川公司各种会议、文件精神,主动在思想上,与党中央、集团公司、省公司和XX公司保持一致。
二、在工作上,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按照《党员要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文件精神,踏实进取,认真谨慎,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能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努力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按时准确地完成本职工作,不断提升本岗位所需要的理论和工作水平,严格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认真对待每一件事情,善待每一位员工,积极协助其他同事完成任务;二是认真做好文件中转工作,及时准确传达上级下达的指示,下级上报的请示;三是按照党委要求,认真做好各项主题活动的宣传动员、跟踪报道和总结汇报工作;四是协助办公室主任处理好办公室内部各项工作。
三、在学习上,参加了云南省档案局组织的档案管理员资格培训,并取得证书,参加了中国石化报社举办的通迅员培训,对新闻报道有了一定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工作水平,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了图像处理软件和统计软件。
四、在廉洁自律上,认真学习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年轻干部更应该廉洁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观看了《石化反腐倡廉警示录》,在工作中,时刻给自己敲警钟,牢记苏树林总经理教训就在眼前,诱惑就在身边,陷阱就在脚下,成败就在手中二十四字廉洁自律箴言。
一年来,虽然我在思想、工作、学习和廉洁自律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提高,但与优秀共产党员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自我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差距:
【第1句】:党的理论方面学习时间太少,学得不够深入透彻。
【第2句】:工作虽然尽职尽责,但工作效率不高,有些事情拖的时间太长。
党员民主评议自我评价
【第3句】:本职工作没有做到最好,在公司宣传方面工作做的不及时,不到位。
【第4句】:与省公司对口领导部门、各科室、各片区沟通协调不够中,分析不到位的地方,还请各位领导、同事批评指正,多提宝贵意见,今后,我会更加努力,勤奋工作,让自己的党性修养不断提高、认识不断升华,工作水平不有新的提升,努力为公司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
如何严明组织纪律,加强监督执纪,为换届营造良好环境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 则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第一章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第四条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五条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六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八条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县(市、区、旗)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和政府。
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
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五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第十九条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二十条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二十五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编辑本段权威解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已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5月24日颁布施行。
《规定》是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健全和完善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制度体系,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深入学习贯彻《规定》,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14日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请您介绍一下起草这部法规的背景情况及起草的简要过程。
答:我国现有31000多个乡镇,近60万个行政村,总计数百万农村基层干部,他们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带头人和贯彻执行党在农村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力量。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关系重大,任务艰巨。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少数农村基层干部也存在作风不实、办事不公、以权谋私等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同时,从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制度体系建设情况来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都已经制定颁布,而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制度还尚未建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完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2010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因此,制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对于落实中央要求部署,完善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制度体系,解决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各种不廉洁问题,保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建设同步推进,形成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合力,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3月,中央纪委成立了起草组。
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就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组织部、中办法规室、国务院法制办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有关涉农部门的意见,特别是深入听取了县、乡、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并根据所提意见,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
2011年1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该稿,决定呈报中央审议。
4月1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送审稿。
4月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送审稿,并于5月23日印发。
问:请问起草《规定》的基本思路有哪些
答:起草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为依据。
在起草的具体思路上,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着重解决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独断专行,逃避监督;吃拿卡要,弄虚作假;损公肥私,与民争利等。
《规定》紧紧抓住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做到要求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力争行得通、管得住。
二是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
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尤其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责任追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起草过程中,注意使《规定》的相关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衔接,保证法制的协调统一。
三是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
《规定》既重申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又注重吸收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突出制度的规范与创新。
如在责任追究部分,既规定了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又规定了经济处罚、资格处罚。
四是充分考虑农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特点。
农村基层干部尤其是村干部,长期在基层工作,待遇偏低,工作条件艰苦,任务繁重;且我国农村的情况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对农村基层干部既不能放松要求,又应该实事求是;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关心爱护、培养提高。
所以,《规定》只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作出了规范。
同时,《规定》还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
问:请问《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修订后的《规定》共29条4300余字。
除总则外,《规定》分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和附则五章。
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强调了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总体要求。
第一章规定了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的“19个不准”。
第二章规定了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的“22个不准”。
第三章规定了负责贯彻实施本规定的主体和保证本规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第四章分别规定了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规定》的适用对象和参照执行对象、授权制定配套办法的机关以及《规定》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
问:请问《规定》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农村基层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乡镇干部、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和村干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1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要以乡镇、村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为重点”的要求,《规定》把适用对象界定为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同时,将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作为本规定参照执行对象。
这样规定,有利于更加全面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更加全面地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
问: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行为涉及方方面面,《规定》在设定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时,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答: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哪些行为进行规范,是《规定》的核心内容。
经过认真梳理,按照主体和行为性质的不同,《规定》分别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两类不同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共有“41个不准”。
其中,针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的禁止性规定有19项,针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禁止性规定有22项。
在设定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时,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做必要的补充。
由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大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为规范和惩处方面已有比较完善的规定,对他们的规范仅是在继续执行有关法规的基础上作必要的补充。
因此,《规定》只规范了和重申了与农村事务密切相关的内容。
例如: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
二是要着力解决当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
例如: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在村级事务决策中,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在村级事务管理中,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国家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在村级事务监督中,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等。
对这些破坏选举、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弄虚作假、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规定》都作出了禁止性的要求。
问: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执行力,请问在保障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贯彻实施方面,《规定》有哪些举措
答:关于实施与监督,《规定》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制度设计。
一是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和检查考核的责任。
《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规定》。
县(市、区、旗)党委、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政府。
乡镇党委、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二是要求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规定》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三是强化了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机构、村民代表对村干部的监督和制约。
《规定》规定,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
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公开。
村民代表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规定》还规定,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通过这些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村级组织的责任,突出了群众对干部的监督,为《规定》的贯彻落实提供了保障。
问:《规定》对追究违反廉洁履行职责要求的行为,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责任追究是保证廉洁履行职责的关键环节。
由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的适用主体比较广泛,既包括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也包括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
而且,这两大类主体在身份性质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规定》对不同主体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
对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规定》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违反本规定廉洁履行职责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对村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既要尊重法律的规定,充分考虑村民自治的特点,又要使处理措施切实有效,不流于形式。
考虑到村干部绝大多数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些人员还不是党员,现有的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他们。
因此,《规定》结合农村基层特点,针对不同的适用主体分别规定了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取消当选资格和党纪处分、依法进行罢免等处理措施,还规定了减发、扣发绩效补贴(工资)、赔偿损失等经济处罚方式。
同时,为了促进选好配强村干部,还规定了资格处罚,即受到处分的村干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规定》设定的这些处理方式比较符合农村的实际,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深入反腐倡廉、如何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忠诚是第一位的要求作为党的忠诚卫士,忠诚自然是纪检监察干部第一位的政治要求。
唯其忠诚,方能干净、担当。
忠诚并非凭空产生,它发乎坚定的理想信念,源于理论上的成熟。
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学习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任务,第一时间学习传达,逢会必讲,绷紧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之弦,将忠诚体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学习贯彻习近**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作出表率。
2022年6月,王**同志为委部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上“三严三实”专题党课,对纪检监察干部修身做人、用权律己、谋事创业提出明确要求。
9月,王**同志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上讲话强调,用严明的纪律管住队伍,综合运用教育、警示、挽救、惩治方式,强化日常管理监督,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指明方向。
中央纪委将“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融入领导干部经常性学习教育中:学习党章和准则、条例,开展专题党日活动,进行警示教育,剖析反思、交流碰撞……让干部在思想作风党性修养上“补了钙”“加了油”。
“七一”前夕,按照王**同志讲党课时提出的要求,委部驻会领导分别参加分管单位党组织纪念建党94周年党日活动。
在党旗的辉映下,入党时的铮铮誓言激发起党员干部的昂扬斗志。
中央纪委机关在全体党员干部中开展为期2个月的警示教育,深刻剖析魏健、曹立新等违纪违法案件,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干部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唤醒党章党纪意识。
“一个准则,两个条例,四种形态,六大纪律”,三部党内法规的修订,强化党内监督的制度成果,为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注入新的内涵。
尤其是《准则》和《条例》颁布后,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先后到中央部委、省区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宣讲了50多场,中央纪委宣传单位开展广泛持续的宣传,有效增强党章意识、组织意识、纪律和规矩意识。
9月召开的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是2022年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个亮点。
各省区市纪委书记、中央纪委各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从城市到乡镇,从机关到派驻机构,全体纪检监察干部通过视频观看,让“严管就是厚爱、打铁还需自身硬”等精神直达基层。
“此次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规格如此之高,彰显中央纪委把干部监督工作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
”中国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评价。
己不正,焉能正人——严格监督管理,守住干净底线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
管班子、带队伍,首先责任要清晰,明确“谁来管”。
中央纪委机关党委在中直机关率先制定基层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见,明确责任主体,将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到委部机关各党支部。
在中央纪委的示范引领下,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在此方面加大力度:四川省出台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两个责任”的《意见》,重庆市渝北区纪委制定《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及其负责人基本职责任务》等文件,细化责任清单……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回答“怎么管”的问题。
“全体党员干部从清理手机通讯录开始,自觉净化朋友圈,对每一条短信、每一个电话、每一次聚会都应保持高度警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中央纪委组织部如此提醒纪检干部。
中央纪委注重抓早抓小,挺纪在前,把“从严”体现在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考核全过程中。
坚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对能力不适应、工作不在状态、纪律意识淡薄、群众反映较大的干部,在深入调查核实后,及时进行组织调整。
高度重视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抽查核实工作,2022年,根据核查发现的问题,取消了9名中央纪委机关局处级领导职务人选和省区市纪委监察厅(局)厅局级领导职务人选的提名考察资格。
与此同时,坚决清理门户,清除“害群之马”。
2014年3月,中央纪委专门成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成立一年多以来,在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监督的同时,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广东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钟世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22年7月21日,钟世坚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12月,山西省委巡视组原组长刘向东严重违纪被双开,安徽省委巡视组原副组长方克友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处分违纪干部3400多人,充分显示了纪检监察系统严防“灯下黑”的决心、毫不避讳的坦诚。
“俗话说,医人者易,自医者难。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能够主动出击拿自己‘开刀’,‘不护短’的态度就是反腐中一个了不起的进步,是令广大人民群众欣慰的举动。
”人民网如是评价。
有多大担当,就能干多大事业——在深化“三转”中强化担当伟大的事业需要伟大的担当。
有没有担当精神,直接决定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
担当要明确定位,还要不断提高担当能力。
2022年以来,中央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对纪检监察干部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适应新形势和任务,就必须进一步深化“三转”,在监督执纪问责上做深做细做实。
在这方面,中央纪委着力示范带动。
政绩观上,改变“唯大要案论英雄”的观念,重视对违纪问题“小节”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在提高队伍素质上,全年共举办培训班238期,培训纪检监察干部38000余人,加强理论和业务武装;在纪律审查方式上,坚持快查快结,纪法分开,把纪律的尺子立起来、严起来。
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各部门加强政策研究,创新方式方法,做好基层示范;派驻机构强化派驻意识,主动打听东家长西家短;巡视组紧扣“六大纪律”发现问题,加强成果运用……“纪检干部在深化‘三转’中不断提升能力,以能力提升带动工作创新和转型,将纪检干部的责任与担当展露无遗。
”高波表示。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反复要求还不担当,就得追责
河南省新乡市纪委因监督不力,被通报批评并被责令作出检查,市纪委原书记王炳奇被免去职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纪委书记高军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中央音乐学院纪委书记逄焕磊未严格履行监督责任,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在追责方面,可是一点都没‘亲疏有别’。
”追责的压力传导到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担当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
既有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的展望,也有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自励。
与党中央的要求和广大群众的期望相比,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依然任重道远,还须砥砺奋进,驰而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