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尾酒比赛冠军感言

07-30 文案句子 投稿:倾诉林

人生就像是一杯鸡尾酒,不品尝到最后,谁都不知道是什么滋味

人生就像一杯鸡尾酒,有的人调得好,有的人却五味杂陈

人生就好像一瓶鸡尾酒,下一句

人生一杯鸡尾酒,色彩斑斓度数有,自调自饮自品味,酒干杯空到尽头。

——引子

人生就像一杯鸡尾酒这类的名言

人与人间的信任,就像是纸片,一旦破损,就不会再回到原来的样子。

对于调酒,你有哪些感悟和故事?

我觉得,人生就像是调酒。

把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各种各样的事件,进行糅合调度,在这当中进行一种微妙的平衡。

人生即像是在调酒,又像是在不断品尝不同的鸡尾酒,有时候会喝到一款特别美味的鸡尾酒,但总会有喝到呛人味道的烈酒,但是,没关系,只要你愿意,总可以调制出一款你喜欢的美味鸡尾酒来。

人生中遇到的困难、挫折,就像是喝到了一款呛人的烈酒,但是经过自己精心的调配,反而可以变成一杯美味的鸡尾酒。

对于人生来说,重要的不是选择,就像你并不认识这些酒,无法选出那款酒是最合你口味的,但是没关系,只要进行适当的调制,就可以使这款酒变成适合你口味的鸡尾酒。

所以,重要的是选择后怎么做。

正确的选择不一定带来正确的或者说好的结果,错误的选择也不一定就是错误的或者坏的结果。

完全在于你在选择后如何去做。

至于我自己的关于调酒的故事,也没有什么很离奇的。

我是放弃了学业走上了调酒师的道路的,当时是瞒着父母把学费拿去学调酒的。

我的初恋是在我当调酒师的时候认识的,我调的第一杯鸡尾酒是B-52轰炸机,最喜欢的鸡尾酒是玛格丽特,最喜欢的酒是苹果白兰地卡尔瓦多斯Calvados。

补充一点关于酒的感悟,是从调酒师的职业操守,以及《海贼王》中诺诺罗亚·索隆中感悟到的。

对于职业调酒师来说,其实是不能在工作中喝酒的,平时也不能过量的喝酒。

索隆则曾经说过:对于一个剑士来说,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警惕(这是他在威士忌山峰时说过的话)。

对我来说,我觉得人要时刻保持清醒,不要被任何东西迷惑。

醉酒是极不可取的,醉酒后容易做错 事,也容易做 错事。

所以我自己是身体力行不醉酒这一原则的。

从来没有喝醉过。

锐澳鸡尾酒,大家喝过没,不知道,口感,价格实惠不。

我喝过的,发表下感言。

你要是喝饮料,那还是买其它的喝,要是想喝度数低点的酒,锐澳还不如菠萝啤,至少菠萝啤有点酒味,要是图新鲜那就可以买来试试

八个人演的小品短一点,急

舍弃陈观念在过去嗜酒期间我们从生活当积下来一些根深蒂固的想法,即使们停止喝酒之后,却无法像变魔术一般,转瞬间就消失无踪。

虽然我们已经远离了醉生梦死的日子,但是酒瘾疾病依旧徘徊不去。

所以我们已经发觉到,如果能够设法去除许多开始又再度萌芽发根的旧观念,将有助于我们康复的疗程。

而这些老旧的思想,也确实一再地重复发生。

我们所努力想要达成的目标就是希望能够从过去陈旧观念的束缚中,重新获得一种放松而自由的感觉。

很多我们过去思考方式的习惯及其所形成的概念限制了我们的自主权。

当我们以全新眼光仔细检视时,原来它们只会压垮我们而一无是处。

我们没必要再继续紧抓着不放,除非经过确实的检验证明有用,而且真正仍然可以发挥效果。

我们现在可以使用非常具体的标准用来衡量一个想法目前的实用和真实性。

我们能够对自己说“那正是我在喝酒时经常有的想法,这种思考模式现在是否有助于我保持清醒

今天这种思想对我而言是否有益?”我们过去很多陈旧的观念——特别是那些关于酒精、喝酒、醉酒、以及酒依赖方面的想法(或是嗜酒的问题,如果你比较认同此一措辞)——对我们而言不是毫无价值,就是实际上在自我毁灭,去除掉那些想法将会是极大的解脱。

也许举几个例子就足以说明我们抛弃这些陈旧而无用的观念之益处。

当我们在十几岁的青少年时期,对很多人而言,喝酒是一种宣誓证明,用来表示我们已经不再是小孩子,或者我们已经长大成人,而且聪明老练、见过世面或者足够强大可以违抗父母和其它权威。

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喝酒总是与浪漫、性、音乐、功成名就及优越感、奢华享受密不可分。

如果学校有传授任何关于喝酒的事情,通常只是对于健康的危害和可能被吊销驾照等——其余的事并不多。

同时有许多人仍然相当确信任何喝酒行为完全都是不道德,直接导致犯罪、痛苦、耻辱和死亡。

无论我们对喝酒的感觉曾经是什么,正面或负面,通常是强烈而又情绪化远多于理性。

或许我们对于喝酒的态度仅仅只是无意识的,不假思索的全盘接收他人的意见。

对于许多人而言,喝酒是社交场合中,必要而无伤大雅的一部分,在某些地方、朋友之间在特定时间内所进行的令人愉快的休闲活动。

其他人也许视喝酒为佐餐必备物品。

但现在我们问自己: 如果不喝酒,是不是就实际上无法尽情享受友情或美食

我们喝酒的方式是否有助于改善自己的社交关系? 这样是否能提高我们对食物美味的享受能力?对于想喝醉酒的想法,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其所衍生的反应甚至更加极端。

不胜酒力可能被视为只是好玩或者只是丢脸。

基于各种理由,想喝醉酒的想法常令许多人都觉得反感。

可是对我们有些人而言,这是一种渴望的状态,喝醉酒不仅仅只是为了迎合他人的期待,同时我们自己也喜欢这一感觉。

但是同时另外还有一个影响因素,就是由于受到社会知名人士的公然轻忽。

有些人完全无法容忍从未喝醉的人,其他人则是鄙视喝得太醉的人。

就现今医疗保健所发现的结论,目前对改变这些态度所能发挥的影响力仍然相当有限。

当我们第一次听到“嗜酒者”这个名词时,我们大多数人都会联想到是专门指那些年迈、衣衫褴褛、浑身颤抖或是在行乞令人讨厌的人,或是在贫民窟里喝醉酒的人。

现在对此问题有充分了解的人都知道这全都是废话。

然而尽管如此,我们过去所残留的那些模糊不清的概念,在我们刚开始试着保持清醒之际,依旧萦绕在我们心中。

蒙弊了我们的视线,使我们难以察觉到事情的真相。

但直到最后,我们总算变得有意愿去接受,转变过去的那些观念——只是可能——部分也许有点错误,或至少不完全能够再准确的反映我们个人的亲身经验。

当我们能够说服自己,以诚实的态度看待过去的经验、并仔细聆听其它不同于我们自己的想法时,我们就可以用开放的胸怀来面对一长串过去我们所未曾详细检视过的信息。

例如,我们可以察看科学专业的叙述:酒精不仅是美味解渴的饮料,而且也是一种能够改变意识形态的药剂。

我们学习到不但可以在饮料中发现到药剂,同时也存在于食物和各种药品之中。

而且现在几乎每一天,我们都可以读到或听到一些特定的药剂对于人体所造成多重的危害(包括对于心脏、血管、胃、肺部、口腔、脑部等等)这是我们从前所未曾怀疑过的状况。

药理学家以及其他的成瘾治疗专家,现在都已经认为酒精无论是使用作为饮料、兴奋剂、镇静药、补药或是安定剂,不能完全视之为安全无虞。

但就每个单一个案而言,其本身并未必会直接导致身体伤害或精神恶耗。

显然大部分人都能够优雅的使用,而不致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

我们发现,可将喝酒视为医学上的服用药物,酒醉就像是服药过量。

滥用药物能够直接或间接的导致各种身体健康、精神、家庭、社会、财务、工作上的问题。

我们能够开始看到酒精对有些人所造成的后果,而不是大部分只想到喝酒给我们带来什么。

我们也已经发觉到,任何人,只要是有发生过关于喝酒方面任何型态的麻烦,也许就是处于我们称之为“嗜酒”的状况。

此一疾病侵袭的对象不分其年龄、信仰、种族、性别、智力、背景、情绪、健康、职业、家庭状况、体质好坏、饮食习惯、社会或经济地位或其它一般的个性。

问题不在于你喝多少或怎么喝、何时喝、为什么喝,而是喝酒如何影响到你的生活——当你喝酒时发生过什么事。

在我们能够意识到自己有这个疾病之前,我们必须先走出一个老旧而又令人厌倦的误区:承认我们自己已经无法控制酒量是一可耻、懦弱的表现(如果我们曾经如此)。

软弱

事实上我们需要相当大的勇气才能正视这一残酷的现实、毫无保留、没有掩饰、无需借口,同时我们不用再自欺欺人。

(虽然似乎不是在自吹自擂,但坦白说我们很多人都幻想自己是世界冠军)在我们从酒瘾疾病康复的过程中,同样也会因为一些错误的想法而蒙上阴影。

就好像其他数以百万计的人,亲眼见到一个人因为喝酒而导致死亡,对于这个嗜酒者为何无法以自己的意志力停止喝酒会非常的惊讶。

这是另一个过时的观念,我们之所以会将这种想法一直铭记在心,主要是因为我们很多人在早年时期接触到一些典型、超强意志力的案例,或许是有过家族或邻里中的传奇人物。

经过多年放荡不羁的生活后声名狼藉,但突然间改弦易辙放弃酒精、女人,到了50岁的时候,洗心革面、重新作人,从此滴酒不沾,成为举止得体、诚实正直的模范。

这种当我们准备好时也能够依样划葫芦的幼稚想法,是一项危险的错觉。

我们不是其他任何人。

我们就只是我们自己(我们也不是每天喝一大瓶,一直活到90岁的老祖父。

)现在我们非常确定的结论是,仅凭个人本身意志力来克服酒瘾问题,其效果就像是治疗癌症一般。

从我们自己的经验中已经一再重复的证实此事。

我们多数人曾经尝试独自解决,不论是希望控制酒量或是停止喝酒,但无论如何努力尝试我们就是无法得到持久的成功。

即使如此,要使我们坦白承认需要帮助仍然很不容易。

因为此种作法,看来似乎也是一种懦弱的表现。

没错,我们正深陷于另一种迷失当中。

但是我们最后终于问自己:如果我们能够获取并运用更强大的力量,是否比自己徒然无益的孤军奋战会更有智慧,尤其是在我们自己经过一段时间反复证实无法奏效之后? 如果按一下开关,就能开启灯光,我们不认为持续在黑暗中尝试摸索是明智之举。

我们无法完全靠自己获得清醒。

这并非我们所学习到可以保持清醒的方式。

同时充分享受清醒的生活也不是一个人独自可以完成的工作。

只要我们能够考虑少数几个有别于我们原本陈旧想法的观点,即使是暂时性的,我们就已经作了一个正确的决定,迈入快乐、健康的新生活。

原本我们深信绝无可能会发生此事,但这种变化此时此刻正出现于我们成千上万的会员之中。

记住最后一次喝醉的经验一如字面上所示,我们指的是“喝醉”酒而非“喝酒”。

对于大多数人而言,长久以来“喝一杯酒”意味着三五好友把盏言笑的欢乐时光。

基于我们每个人不同的年龄以及第一次喝酒时周围的环境,我们都有过各种回忆和期待(有时是焦虑) 使我们可能回想起一杯沁凉的啤酒、一杯鸡尾酒、杜松子酒加奎宁水、威士忌加啤酒、一口红酒或诸如此类的事物等等。

周而复始,在多数人早期喝酒的过程中,对于酒精的期待总是能够符合实际需要喝下的酒量。

如果刚好每次都能恰如其分,我们自然认为“喝杯酒”是一件令人愉快的经验,不仅满足自己的需求,也不会逾越宗教习俗的规范。

同时满足渴望、迎合社交场合的礼仪,并有助于我们放松心情、振奋精神,达到我们各种不同的追求目标。

例如以一位55岁的芬兰人而言,当有人找他喝一杯时,不禁立即使他联想到年轻时,在寒冷的天气下喝下一两杯白兰地或伏特加烈酒后,所带来的阵阵暖意。

若是一名年轻的女性,她脑海里可能立即浮现,华丽水晶杯装着香槟、衣香鬓影、耳鬓厮磨、情意绵绵罗曼蒂克的气氛,或是摇滚音乐会中蓄胡、长发牛仔装装扮的年轻人,从满袋瓶装酒中取出一瓶豪饮,闪光灯不停闪烁,四处烟雾迷漫,每个人都尖声狂叫,令人兴奋不已的景象。

有一位A.A.会员说:“喝一杯”几乎等于是吃比萨、喝啤酒的代名词。

还有一位78岁的寡妇说,她时常会不由自主地想起在疗养院时,很喜欢在就寝时来杯雪利酒的习惯。

虽说我们脑海中这种对于喝酒的印象极为自然,然而就我们现在的情况而言,却是一种误导,这也是我们有些人开始喝酒的方式。

如果我们喝酒的过程仅仅是这样,那么我们后来就不太可能会恶化成为嗜酒的问题。

然而如果我们毫无畏惧的检视从前喝酒的过程,就可以看出在我们最后几年或几个月的嗜酒期间,不论我们再如何努力的尝试,未曾再出现如此完美、神奇的时光。

取而代之的是我们一再的发现自己的实际的酒量远大于此,最后总是导致某种程度的麻烦。

也许我们对自己饮酒过度单单只有私下感到些许内疚。

但有时却会演变为剧烈的争吵,影响本身工作,甚至导致严重的疾病、意外,或法律和财务问题。

所以,当一个“喝一杯”的建议出现时,现在我们尝试着回想从开始喝酒到最后一次可怜的醉酒和宿醉的整个过程。

一般朋友对我们提议喝一杯酒的邀约,一般而言纯粹指的是社交应酬、一两杯浅尝即止的方式。

但是如果我们认真仔细的回想上次喝醉所给我们带来的痛苦的全部细节,我们就不会再被长久以来盘据在我们心头对“喝一杯酒”的印象所蒙蔽。

如今我们可以坦白地承认,就我们生理上的真实反应而言,我们相当确定一杯黄汤下肚,意味着我们迟早又会再喝醉酒,而带来一连串的麻烦。

喝酒对我们来说已不再意味着音乐、欢乐,而是病痛和悔恨的记忆。

有位A.A.会员曾经如此表示:“我知道现在如果去酒吧喝一杯酒,将绝不可能再像以前一样,只是用一点时间、花一些金钱而已。

这一杯酒将会耗尽我的银行账户、我的家庭、我的房屋、汽车、工作、我的理智,甚至于我的人生。

这实在是太大的代价太高的风险。

”他记住了他最后一次喝醉的情况,而不是第一次喝酒的经验。

承担“酒责”的几种常见情况  ①故意灌酒型。

  曾几何时,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够朋友”的潜规则,于是,酒席间相互灌酒成为习惯。

在灌酒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②放纵型饮酒。

  “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1\\\/3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间因有“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双方不仅达成了共同饮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之间距离最近,相互之间还具有最容易获取和发现饮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从控制论和信息传播原理的角度来看,同饮人之间对于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

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同饮人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或所有事项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个观点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④双方均无过错型。

  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综合来看,前三种类型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四种类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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