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从业感言

05-30 文案句子 投稿:倾诉林

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人婚姻法律制度   

【颁布部门】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200

【第3句】:0

【第4句】: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所有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第三条军队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军队依法保障军队人员合法生育、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

  第五条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部队全面建设相结合,与官兵成长进步相结合,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制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军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批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计划;   (四)定期总结全军计划生育工作,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   (五)组织实施全军性计划生育工作的评比、表彰活动;   (六)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全军计划生育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和指导全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军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四)组织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和军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编报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   (六)制定全军避孕药具需求计划,负责避孕药具的订购、分配和管理;   (七)负责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规章制度,指导所属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   (三)定期分析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本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开展;   (四)组织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和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管理使用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六)编报避孕药具需求计划,管理和发放避孕药具;   (七)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营、连计划生育指导小组在同级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组织落实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的军务、动员、组织、干部、宣传、纪检、财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协助和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军队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

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

已婚妇女达到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十三条女方达到的育龄夫妻,可自行选择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并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或者。

女方为现役军人的,其单位所在地视为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六)职工配偶是农村居民,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取得生育证明或者,并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接到育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后,应当在60天内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累计已有两个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并取得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明或者,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军区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四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军队建立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向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开展新业务、新技术。

  第二十条军队人员结婚前,男女双方必须到军队或者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接受婚前卫生指导。

  第二十一条育龄夫妻享有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

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三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经军队卫生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具备规定的资格。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相关制度,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经军区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免费治疗。

  第二十五条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卫生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人员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军队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

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第三十条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

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第三十一条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自领证之月起,按照规定领取。

育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领取,享受有关待遇:   (一)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后不再生育的;   (二)原有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又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所在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月起停发,并收回。

  第三十三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给的全部,并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以上处分。

当事人是军队职工的,按照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以上处分。

  违反本条例,生育第三个及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第二个及第二个以上子女和非法收养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三十六条未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不具备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为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者逃避管理提供保护的;   (五)非法倒卖避孕药具的;   (六)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其他妨害计划生育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在军队营区居住或者从业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军队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各总部、军兵种、军区、武警部队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5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即行废止。

你好

我也是才毕业的会计生,感觉什么都不会,就会一些理论,只有一个会计从业资格证。

鉴于你经验和业务都不算太好的实际情况

【第1句】:考公务员 你可以看一下职位表,会计专业的优势在于很多单位都要,选择面较广。

考上之后的好处就不用多说了吧。

【第2句】:去事务所 一开始可以做外勤会计,这个岗位要求简单,简单来说就是跑跑腿,去客户那边拿账本啦,去跑税务局啦,比较辛苦,工资也比较低,但是能学到很多东西,慢慢的自己提高之后就会有好岗位了。

【第3句】:去一些规模小,业务简单的小企业先干着,慢慢刷经验练技能。

其实以上都是混饭吃的办法,想搞好会计专业,考注会是王道。

计生办是干什么

可以报考会计初级职称,再学点真账实操类的实际操作知识,比较适合你。

求计划生育法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改革、完善现有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全市实际,对计划生育统计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单位管理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下同)和其它组织均应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指导,督促其切实负起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开发小区,其计划生育工作在所属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由物业管理单位和开发商负责)。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积极理顺本系统所属单位、挂靠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关系。

主管部门要督促有法人资格且有办公或经营场所的下属单位主动接受其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否则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如果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均未管理,出现计划生育管理漏洞,视情节追究主管部门和其所属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责任。

  3.单位管理对象  (1)本单位职工[包含有挂靠人事档案关系、学籍档案关系或聘用合同(包括实际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职工];  (2)夫妻一方在本单位工作[含有挂靠人事档案关系、学籍档案关系或聘用合同(包括实际劳动关系)一年以上],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因婚嫁定居本地或两边居住的;  (3)本单位临时工(含聘用合同一年以下的);  (4)租用、居住本单位及干职工房屋一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

  单位对不同人员的管理职责:第(1)和第(2)种对象要进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对已婚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档册、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发放《生育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3)种对象要建立花名册,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但不要建已婚育龄妇女档册、不发放《生育证》、不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其中流入人口按流动人口管理)。

第(4)种对象按流动人口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服务。

  

【第4句】:育龄妇女怀孕五个月以上在单位从业一个月以上,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要追究怀孕期间曾经从业单位的责任。

  二、社区居委会管理[含四县(市)居委会和五区农村村委会]  1.城镇居民[与单位无人事档案关系、学籍档案关系或没有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或实际劳动关系)]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地和居住地共同管理,以居住地管理为主。

  2.社区居委会管理对象:  (1)居住在本地的纯居民(不论其户口是否在本地);  (2)夫妻一方为居住本地的纯居民,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因婚嫁定居本地的或两边居住的;  (3)户口在本地,无固定居住地或居住在长沙市五区以外(非婚嫁)的纯居民;  (4)户口在本地,无论是否居住在本地由公共职介机构托管档案的人员;  (5)50人以下的民营企业;  (6)居住本地或在本地从业一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

  3.社区居委会的管理职责:对上述(1)、(2)、(3)、(4)、(5)种对象要进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对已婚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档册、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发放《生育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6)种对象按流动人口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育龄妇女(包括纯居民半边户育妇)怀孕五个月以上在社区居委会居住一个月以上、出现计划生育外生育的,要追究怀孕期间曾经居住过的社区居委会责任。

  三、村委会管理  1.村委会管理对象:  (1)户口在本地,常住本地的(含育龄妇女婚嫁后在娘家、丈夫家两边居住的);  (2)户口在本地,离开本地(非婚嫁)的;  (3)户口不在本地,因婚嫁居住在本地的(含育龄妇女婚嫁后在娘家、丈夫家两边居住的);  (4)户口不在本地,在本地有固定居住地的;  (5)户口不在本地,居住本地或在本地从业一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

  

【第2句】:村委会的管理职责:对上述(1)、(2)、(3)、(4)种对象要进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已婚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档册、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发放《生育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5)种对象按流动人口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四、托付管理  1.对未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单位可向其固定居住地、再就业单位(居住或再就业三个月以上)寄出《托付管理联系单》,建立托付管理联系制,实行托付管理。

  托付管理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托管人员要积极配合建立托管对象花名册,30天内将托管回执寄回(未寄回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视为已接收)。

  2.托管期间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由原单位和托管单位共同管理,以原单位管理为主。

其中原单位负责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册、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发放《生育证》按有关规定办理。

托管单位应负责将育龄妇女怀孕情况(在怀孕三个月内)和婴儿出生情况(在发生的当月内)向原单位发出信息反馈单予以通报。

托管期间育龄人员出现计划外生育或单位漏报出生,确因托管单位未及时通报情况而发生,分别追究原单位与托管单位的责任。

  3.托管人员的居住地或就业单位变动,托管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通报原单位,同时托管关系解除:  五、移交管理  1.育龄人员人事、劳动关系[人事档案或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或实际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包括失业、改制、解聘、开除等)、户口迁移、居住地发生变化,其计划生育管理单位相应发生变化的,原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新的计划生育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新单位也应主动索要和接受移交手续。

否则,出现计划外生育,原管理单位和新管理单位均要追究责任。

  2.原管理单位应向新管理单位送交加盖公章的《计划生育移交管理联系单》,上面注明该育龄人员婚育情况、移交原因等,其中已婚育龄妇女要求附计划生育档卡一张,必须落实一项有效避孕措施,且无计划外怀孕。

新管理单位应将《计划生育移交管理联系单》回执寄回原管理单位。

凡符合移交管理规定的,接收单位必须接收,并交回回执。

无正当理由30天内不办理接收手续,视为已移交。

  六、流动人口管理  1.流出人口:农村跨县、城区或本城市流出一个月以上的18-49周岁的育龄人口为流出人口,应办理《婚育证明》,填写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登记本,与流入地互通信息,共同管理和服务:  2.流入人口:流入本市一个月以上的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和户籍地在本市跨县(城区跨本城市)的男性育龄人口,流入地应查验《婚育证明》,填写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登记本,纳入经常性管理和服务;  3.流入人口出生统计:  (1)在本地出生的;  (2)育龄妇女流入半年以上的,无论其婴儿在何处出生的;  (3)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怀孕五个月后在流入地从业或居住一个月以上,无论在何处发生计划外生育,该流入地要计算一个计划外出生;  (4)流动人口发生计划外生育,流出地要统计并考核,共中非婚生育的小孩女方流出地要上报出生,男女双方均计算一个计划外出生,女方管辖地不在长沙地区的由男方上报出生,并计算一个计划外出生。

  七、信息管理  1.信息采集。

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全员信息分类管理单位要求建立信息员队伍,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内进出(一个月内)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按软件程序,将录入资料对不同管理属性的育龄人员进行分类。

  2.信息交流。

各社区居委会按统计管理口径,将居住、从业情况发生变化的育龄对象的相关信息以书面、电子邮件、网络传递等形式在每月4日前反馈给育龄对象的现计划生育管理单位。

  八、几种特殊情况的统计  1.城区出生人口在一个区作了统计上报的,其他区不重复统计;农村出生人口在同一个县(市)的一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了统计上报的,在其他乡(镇)、街不重复统计。

  2.符合《收养法》规定合法收养的出生婴儿,为收养一方的计划内出生,送养方不得再生育子女;不合法送养、收养的婴儿,收养一方作计划外统计,如查出送养一方,也要作计划外出生统计。

  3.现役军人妻子(不含随军家属)、内地居民与未在国内定居的港澳台居民或国外公民结婚的妇女,由女方户口地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和管理。

  4.内地公民与港澳台居民、外国公民结婚后,仍定居大陆,所生子女如入大陆户籍,孩次按其在大陆境内现有子女数统计。

  5.育龄夫妻单位不在一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发生计划外生育,由其计划生育管理地上报出生,并对其双方单位各计算一个计划外出生。

  6.由于出具假证明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计算两个计划外出生。

  7.对计划内出生上报考核追溯一年,对计划外出生的上报考核追溯三年。

主动补报的计划外出生不计算水份,但纳入上报年度内考核;平时调查、举报调查和集中调查中查实的漏报、错报出生,按乡级样本点总出生人数作分母计算计划生育率的统计水份。

  九、统计指标解释参照省计生委相关的统计口径执行。

  十、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划统计处解释。

计划生育人口计划怎么安排

【第1句】:证明应该在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站办理。

【第2句】: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二步:镇(街)社会事务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第三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第四步、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第五步、办理时限:即时办理;第六步、收费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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