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调动离岗感言

09-06 文案句子 投稿:倾诉林

离职感言

各位同仁,大家好

由於我个人的原因,今天将是我在***上班的最后一天了,在这裏先感谢大家在我工作期间对我的照顾以及帮助。

特别感谢*****的知遇之情,给了我工作的机会,给了我提高的机会。

特别感谢*****,是你让我明白了很多理论上难懂的知识,你平易近人的态度给我留下非常深的印象,今后我会多多学习您的长处。

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我会好好的怀恋它的。

今后我会以我在****工作过为荣。

感谢大家,希望大家事事顺利,身体健康。

警察辞职辞退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一条 为了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完善公安机关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四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三)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四)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五)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六)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七)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八)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第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一)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二)违法实施处罚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五)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六)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八)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九)不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十)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十一)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十二)诬告他人,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十三)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十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三)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第七条 辞退人民警察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

任免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凡批准辞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员,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凡不予批准的,应当将辞退建议和《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对被辞人员,五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九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领取辞退费。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受理复核和申诉的机关,发现辞退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应当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第十四条 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对弄虚作假、挟嫌报复、姑息迁就、说情庇护等违反规定,干扰辞退工作正常进行的主要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安机关辞退公安干警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人才不断涌现,我们的事业才有希望。

” 江泽民同志指出:“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党的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建设,要使党员、干部成为“一个模范”和“四个者”。

即“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并进一步提出:“要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新局面”。

以上这些精辟论述阐述了人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人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而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素质的高低则关系到司法行政工作的全局,关系到一个地方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和沿海经济发展强省的战略目标是否能够顺利实现。

在监狱工作中,无论是改造也好,生产经营也好,首先要由高素质的干警来完成。

不具备高素质的干警,要完成好我们所肩负的各项任务,是不可能的。

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他们之间的竞争,其实就是人才的竞争,是人各方面素质的竞争。

所以,监狱党委特别是“一把手”必须要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

但是,面对社会复杂的环境、多元化的人际关系,面对新形势对我们提出的新要求,如何抓住队伍建设这一根本,如何打造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新型的高素质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狠抓“学”字,用政治业务知识武装头脑,全面提升监狱 2 人民警察队伍综合素质 监狱人民警察作为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的执行者,政治素养的高低,政治上清醒与坚定,对于能否管理好监狱,保证监狱是什么性质的监狱,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作为监狱人民警察必须把讲政治放在首位,只有时刻用政治的眼光来观察、分析、处理问题,只有不断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才能永葆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政治本色。

首先,党委中心组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监狱领导班子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适应市场经济变化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治监的能力和总揽工作全局的能力 监狱党委中心组学习要在求深、求实、求新上下功夫。

一是不断求深,努力在深入学习上下功夫,在深入人心上务求实效。

党委中心组坚持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线,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专家辅导与专题研讨相结合,学习科学理论与研究现实问题相结合,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工作的水平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

二是不断求实,努力在联系实际上下功夫,在指导实践上务实效。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学习科学理论,深入研究重大问题。

每年中心组学习都安排不同重点的研讨专题。

这些专题,都是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改革发展稳定的现实问题相结合的角度提出的。

原则上结合中心组成员工作分工选定专题,年初有计划,学前有通知,分别准备,分组研讨,集中交流,重点发言,在此基础上形成中心组学习体会文章。

三是不断求新,努力在改进方法上下功夫,在开拓创新上务实效。

要提高中心组学习的效果,努力探索和创新学习方法。

在一些重大的学习活动和拓宽知识面的学习中,采用封闭式学习、听专家学者的辅导报告、进行交流研讨这种“三段式”的学习方式。

座谈交流研讨,既有中心组成员之间的交流研讨,也要有中心组成员与专家学者之间的对话交流,有时还把基层单位的干警请到中心组学习会上一起参与交流研讨。

上下互动,气氛活跃,效果很好。

学习方法的改进,提 3 高了学习实效,促进了思想解放,推动了工作创新。

其次,要强化思想认识,加强对政治理论的学习,注重全员参与,构建点、线、面三层网络 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执法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目标,注重搞好“三个结合”,即坚持把学习理论知识与监狱实务相结合,学习知识与提高能力相结合,把整体素质的提高与造就复合型人才相结合,不断提高干警创业、创造、创新能力。

一是抓点。

突出抓好干警的自学,要求他们“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制定个人学习计划。

每位干警每月读一本好书,写一篇不少于500 字的读书心得体会,开一次学习讨论会。

二是抓线。

着力抓好以科室为单位的学习活动,督促各科室根据工作职责,突出重点,开展四项以上切合部门实际,具有岗位特色的练兵活动,增强学习的针对性、专业性、实效性。

三是抓面。

由政治处组织好全狱性的学习活动,抓好每个阶段的学习活动,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活动。

特别是着力抓好“每周一学习,每月一评析、每季一讲座、半年一交流”。

在组织学习中,要始终做到紧跟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学;紧跟监狱改革和建设的进程学;紧跟监狱人民警察现实思想的基本走向学;紧跟个人世界观的改造需要学,不断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加大督导力度,以制度促学习 保证政治理论学习的不断深入,还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通过制度约束、措施激励,充分调动广大干警职工的学习积极性。

落实好“三项制度”,即,一是坚持计划安排制度,要制定好全年的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突出学习的针对性,保证学习时间、内容、质量的落实。

二是认真坚持检查考核制度,政工、纪检等职能部门要定期对各单位及每名干警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并把学习的好差与评选先进和干部提职挂起钩来。

三是认真坚持奖优罚劣制度。

干警职工政治理论素质的高低,要在改造和生产的实践中进行检验,对于那些联系实际解决问题好的单位和个人, 4 要大力表扬;对那些理论学习不到位、理论水平没有多大长进、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好的,要给予批评,直至组织调整。

二、落实“严”字,用制度和纪律规范干警行为,全力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 监狱工作是刑事司法的最后环节,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监狱人民警察是司法正义的最后“守门人”,如果不能公正文明执法,则“无论法律如何完备,裁判如何公正,而刑罚宣告以后悉归无效。

”因此,“治监必先治警,治警务必从严”。

如何治警,如何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我认为重点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要依法管警。

只有依法管警,从严治警才有可靠的法制保障 一是要抓制度,强化对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管理。

要按照法律、党纪和规章制度去规范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行为,落实好《人民警察法》、《监狱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就我省而言,作为政法干警,特别要坚持毫不动摇地执行省委政法委“约法三章”、“三条纪律”和“六条禁令”,执行好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坚持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从而使对干警的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遵,做到违法必纠,违章必罚,违规必管,使干警的执法行为时时处于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之下。

二是抓班子,队伍建设要选准“突破口”,要紧紧扭住班子建设这个“牛鼻子”不放松。

只有好班子才能带出好干警队伍。

监狱领导要在全狱起模范带头作用,中层领导要在基层起模范带头作用,党团员要在群众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为此,首先要加强监狱领导班子建设监狱党委一班人在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同时,要作勤奋好学的表率、作坚持原则执行制度的表率、作扎实肯干的表率、作清正廉洁的表率,当好全体干警职工的“领头羊”。

二要加强中层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要选好中层“一把手”,基层单位搞的好不好,关键看“一把手”如何,选好“一把手”一看作风上的“说与做”;二看政绩上的“实与虚”;三看发展上的“远与近”; 5 四看时空上的“内与外”;五看交友上的“亲与疏”。

三要构筑起“大政工”网络,要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纪检监察及其它职能部门的组织行政作用,形成合力,扭转专职政工人员单枪匹马的被动局面;要主动出击,政工工作要延伸到警察“八小时”以外的家庭亲属、亲友之中,全方位地做好干警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落实“一岗双责”制,营造人人抓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要重视对班子平时考察考核和监督力度,要通过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群众评议等形式,坚持定期对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四要加强用人机制的改革,通过建立竞争上岗制度、末位调整制度,落实好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及离岗培训、待岗、备岗等措施,激活干警队伍。

三是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公生明,廉生威”。

清正廉洁的品行是我们监狱人民职业道德的重要方面。

作为执法者,我们每人手中都握有一定的权力,只有为警清廉,廉洁奉公,掌权不谋权,才能在罪犯中树立良好的形象,维护执法者的尊严,维护监狱机关良好的声誉。

因此,我们在严格各项制度约束的同时,要教育广大干警职工严于律己,安于清贫,耐得寂寞,增强“免疫力”。

不为名利所困,不为物欲所诱,不为权势丧志,筑牢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其次,推行在岗考核,培养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监狱干警队伍 对干警和职工实行在职竞争上岗制度,即对监狱干警工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职位设臵需要,根据“干什么、会什么、考什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考核,强化素质,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考核中,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定岗定责,竞争上岗;优上劣下,奖优罚劣;二是以“按时、按质、按量”为考核原则,实行全员全方位考核;三是对事不对人,对岗不对人,因事设岗,因岗用人。

结合正在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结合单位实际,深化细化了活动要求,对在职干警工进行岗 6 位考核,以岗位为平台,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了基本技能,为专项整改活动的深入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政工部门要把岗位考核和岗位练兵活动作为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要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以及每名干警的不同岗位职责,对监狱干警的职责分工统一梳理,制定出详细的考核标准,为考核做好前期准备,以练兵促进各项工作开展的良好局面。

第三,要以德育警。

只有以德育警,从严治警才有可靠的思想基础 一是要正警风。

监狱的警风是监狱人民警察所特有的工作作风,是监狱人民警察日常行为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无声的改造力量。

因此,我们要以教育为先导,以管理为手段,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严肃警风。

一要加强对广大干警职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努力提高自身的修养水平;二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警容风纪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警务督察制度,坚持说服教育与督促检查并举,使广大干警自觉做到良好行为的养成;三要加强对干警工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和管理,教育引导干警职工在工作圈以外的个人、家庭、社交等活动领域构筑起拒腐防变的堤防,树立监狱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二是抓典型、树榜样。

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大力营造奋发向上、锐意进取的政治氛围。

要从监狱实际出发,以各种活动为载体,围绕主旋律,唱好“地方戏”。

把争创“双十佳”、“文明窗口”、“五好家庭”、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好班子好队伍、全年无违纪干警等活动作为政治工作一项日常业务来抓。

要利用“五一”、“七一”、“十一”重大节日,组织演讲、歌唱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做到寓教于乐。

同时,要把那些热爱监狱事业、甘于奉献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表彰,弘扬正气,进一步拓宽政治工作空间,使政治工作渗透到其它工作的方方面面,为其它工作更好地开展保好架、护好航、服好务,并提供充足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7 三、突出“实”字,采取切实有效的培训方式,努力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走素质强警之路,全方位提高监狱人民警察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本领和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技能,使他们成为业务精通、训练有素,胜任本职工作的高素质人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首先,要有开拓创新意识 开拓才有出路,创新才有发展。

这里的开拓创新意识一方面是指作为监狱的领导者要有新观念、新举措、新办法,要打破常规,充分认识到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专业素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从能否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高度、能否实现监狱事业跨越式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

另一方面,我们的广大干警要有一种不满足于现状的进取精神,有为求真知、求新知而敢闯、敢试的勇气,不断探求监狱工作新局面。

监狱党委要为干警职工创造出一个“人人想创新,人人争创新,创新光荣,创新才有前途”的良好氛围,要设立“创新奖”。

唯此,才能不断开创监狱各项工作的新局面,才有生机和活力。

其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有效提高监狱人民警察心理素质,提升心理健康水平 作为依法执行刑罚、管理监狱、改造罪犯的特殊群体,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问题尤为突出。

担负着特殊的使命,常年工作在较为偏僻、封闭的艰苦环境下,整天与高危人群打交道,所有这些使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压力之大、心理紧张度之强,通常为其他职业所难以比拟的。

通过调查,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疾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不容乐观。

因此,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有效提高心理素质,提升心理健康水平,以更好地适应监狱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加强教育培训,努力提升干警队伍的专业化素质 加大干警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干警业务水平。

一要根据监 8 狱的特点,逐步完善具有监狱人民警察岗位特色的业务教育培训网络。

采取脱产培训、集中办班、分层培训、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和方法,坚持每年对全体干警进行全员培训,培训要经常化、规范化。

二要分类施教。

结合人民警察各岗位实际特点,聘请专家学者授课,突出对干警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加强对改造、生产、技术、财会各岗位干警的业务培训,体现业务培训的专业化,并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使教育培训向深层次拓展。

三要加强学历教育培训,要抓住监所管理专业本、专科开考的有利时机,鼓励广大干警职工积极投身到学历教育中来。

通过岗位培训、岗位练兵、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干警职工的专业知识水平,争作名符其实的学者型干警,为适应监狱工作的需要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贯穿一个“真”字,用满腔的热忱、带着感情做好从优待警工作,充分调动监狱人民警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从我们党肩负的使命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也是我们党实现执政的历史任务的重要条件。

所以,我们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同时,要特别注重从优待警,真心诚意地为大家办好事、办实事,解决好干警职工的后顾之忧。

一是政治待遇上从优。

要把从优待警提到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政治上多关心爱护我们的干警。

落实好干警的各项政治待遇,并把优惠政策向一线倾斜,政治待遇要用好、用准、用足、用到位,在干警的使用、评先、晋级提职等方面要引进激励竞争机制,要民主、要增加透明度、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把真挚的政治感情送到干警的心坎上。

同时在精神上不要吝啬表扬,要利用一切宣传媒体对优秀干警进行赞扬和表彰,使他们在干事业中自豪和心顺,要注意保护干警的自尊心和荣誉感,珍惜他们的劳动成果,为发挥每名 9 干警职工的智慧与才干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

二是生活待遇上从优,增加人性化感情的投入。

有时一句真切的问候胜似一堂严格的说教。

如何才能真正让离岗考警察的教师后悔

一、招考范围和条件 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1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第2句】: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第4句】: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其中警察职位要...

人民警察六条禁令是什么

公安人民警察纪律条括哪些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严明公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第十八条 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二)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条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有本条令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调离。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设在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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