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赠书一句话感言
收到赠书后怎么用成语表达谢意?
千恩万谢qiān ēn wàn xiè
【解释】一再表示感恩和谢意。
【出处】明·施耐庵《水浒全传》第一百四回:“李助是个星卜家,得了银子,千恩万谢的辞了范全、王庆,来到段家庄回复。
”
【结构】联合式成语
【用法】作谓语、宾语、状语;指十分感谢
【近义词】感恩戴德
【反义词】恩将仇报
【例句】曹禺《日出》第三幕:“哑巴又行揖,又行礼,千恩万谢地走出去。
”
赠书怎么落款
简单一点比较好简单但不简陋 回味无穷的 比较好想想你们在一起发生的事情可以简单的写比如你们有一次出去玩下雨了什么的你可以写 还记得那个下雨天 我们在郊外 雨下的很大 我把帖在你头发上的树叶 那走了还可以写某年某月 你借我的橡皮 还没换给我呢 嘻嘻...
收到赠书后怎么用成语表达谢意?
赠书寄语:
【第1句】:没有人计划失败,失败都是因为没有计划。
【第2句】:一个人成功的关键取决于他的心态。
每个人都应有积极、进取的心态。
【第3句】:成功并不是旅途终站,而是旅行的过程。
【第4句】:上天赐给我平和的心,去接受我不能改变的事,给我勇气,去改变我能掌握的事,给我智慧,去分辩两者之不同。
【第5句】:正直诚实的人格是我们坚守的信约,维护客户的利益是我们的目标。
【第6句】:我们相信终身的学习,与时俱进。
自我的教育是唯一的教育;个人所有的成长都是自我的成长。
【第7句】:在工作中,永远要考虑双赢:我的利益就是你的利益;你的成功既是我的成功。
【第8句】:你在人生中可能犯的最大错误,就是总是担心自己会犯错误而没有行动。
【第9句】:方法总比困难多
【第10句】:思想指导行动,行动决定习惯,习惯造就命运。
【第11句】:你没有难题,只是还未找到解决的方法。
【第12句】:我思考什么,我就成为什么,我将成为我预见中的我,我思,因为我成为,然后我行动
【第13句】:我心想什么,我就成为什么
【第14句】:梦想的力量当我充满自信地,朝着梦想的方向迈进,并且毫不畏惧地,过着我理想中的生活,成功,会在不期然间突然降临~
【第15句】:我会时常提醒自己,没有根,就没有果,一切由建立星级心态及求变的意愿开始。
【第16句】:全在于我,若要成功,操之在我。
【第17句】:我心中总是想着什么,就会从行动中体现出来,我总22\\\/21页是想着这样,就会有这样的感觉,跟着感觉去做,就得到这样的结果
【第18句】:我干的越多,得到的越多,付出的越多,得到的回报越多
【第19句】:我付出什么,就得到么~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第20句】:生命就像回声一样,高喊时就反射回响,生命就如迂回飞镖,抛掷出去又往回飘
请问书生百无一用是什么意思?
黄仲则有两句诗:“十有九人堪白眼,。
”书生无疑是指读书人而言,他们主要是读书立言,对于世事可称不谙,对人际关系往往处理不好,在具体事务面前又时时束手无策,所以总被人们以“”相揶揄,在文艺作品中也常常被塑造为受嘲弄的对象,本色如此,无可抱怨。
“”想来是从许多事实中总结出来的共识,例子俯拾皆是,历史上南朝梁写成了一部的不朽名著,但“未为时流所称”,得不到社会承认。
难于割舍,又走投无路,百无一用,只好求助于当时的文坛班头,让说句话;但是,地位贵盛,无法晋见,于是背着亲手抄写的到沈约府门口蹲着候见。
当沈约出门登车子时,这位无用的书生求见于车前,“状若货鬻者”,沈约取读之后,“大重之,谓为深得文理,常陈诸几案”(卷50)。
真是一经品题,立即身价百倍,这部才得以百世流传,后世有多少人还靠它谋升斗之需,刘勰如果没有沈约这样的权贵为之打招呼,那么,刘勰就可能潦倒一生,与草木同枯,而《文心雕龙》也将如一捆废纸般地散落遗佚。
当今类似刘勰那样以文字乞求出路的也不是没有。
一些书生不论是初出茅庐,还是皓首穷经,经年累月,终成一书,于是请名流作序,揄扬文字;烦人托窍找出版门路,还殃及妻女,脱簪珥以筹措资助;幸得接受,三年五载,翘首以待;一旦问世,索书赠书,所费不赀;稿费或言明无酬;或所得戋戋,难敷购书之需;或迟以时日,遥遥无期,于是函电交驰,诉之以苦,动之以情,历经年所,所得不过豪客一席之费;甚有分期滞付或身后交付遗属者。
子罕言利,书生徒唤奈何
百无一用,迹近“文丐”,虽不中,亦不远矣
然而,也有些书生一旦风云际会,或科场得售,;或得权贵提携,平步青云,但他们大多是“尚论唐虞,空谈孔孟,不切时务而自鸣清高”,其结果非但败了大事,也坏了书生的名声,误国误己,无用的书生又得了个“书生误国”的骂名。
远的如宋、明那些“平日袖手谈心性,临难一死报君王”的书生们,平日空谈天道性命,遇事不辨是非,束手无策,只等待着“杀身成仁”。
在写的时候,就看透了书生无用这一点,所以把在梁山上运筹帷幄,最后断送梁山事业的书生型军师命名为“”。
近之如文革时期不同型号书生的落水,有好几位大牌书生就曾被指派入“梁效”之瓮,当时也确为他们解除了一时的困境。
由此也引起日后遭到非议与责难。
在这个问题上,我看不要过多或过甚地指责某个具体人,因为当初是打着红旗来启用安排的。
这些长期受惯“指向哪里,打向哪里”教育的无用书生,哪个敢不乖乖地应命。
这些书生开头也是受“四人帮”主上的“戏弄”,待“四人帮”覆灭,这些书生又按要求经过一段艰难的“说清楚”之后,才又回到书生的本位上来。
他们的起起落落正反映了中国书生的不够成熟,缺乏独立性格,因而他们很难摆脱受权贵左右的阴影。
其实,从古至今的书生遭遇,早在两千多年前,就被史学先师司马迁看透了。
司马迁在备受荣辱“戏弄”后,头脑清醒多了,看问题深刻多了,所以在其《报任少卿书》中说:“文史星历,近乎卜祝之间,固主上所戏弄,倡优畜之,流俗之所轻也。
”(《汉书》卷62)司马迁凭他的阅历,一语道破,为书生的悲剧性格定了调,为千百年来书生预言了命运。
如果按司马迁所分析那样,那么某些被“指派”到“梁效”写作组去的书生,只不过是书生群体总悲剧中的一个角色而已,似乎无须过分苛求而应给以谅解的。
所以有人就比较宽容地对没有来得及清理这一段往事就谢世而去的一位书生,发自内心地吐出了一句“毕竟是书生”的心声,这真是有分寸、有叹息、有爱护的至言。
“毕竟是书生”与“百无一用是书生”的主要含义并无二致,只不过前者包含的层面多一些,它既有对人的曲谅,也有自我解嘲的打趣,又有自我辩解的无奈。
近年来,也有为数不少的老书生,以文字和口述形式写自传,表述一个书生对自己人生历程的自我认识。
他们都是久经沧桑,有过许多起伏跌宕的生活内容,知人论世,有不少值得借鉴之处。
他们无所隐晦地坦陈一生,不仅让人们理解书生的真实心路,而且也使人从对某个人的个案探求中推向对书生群体的考索,启示中国的书生能以前车为鉴,摆脱受“戏弄”的窘境而日趋成熟。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什么教育部门规定
外籍教师任办法是教育据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制定的。
各地区、校再在础之上制定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办法,总体上不能违背国务院于教育部办法的办法。
《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如下: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教外办[1991]462号 为保证高等学校聘请外籍教师(以下简称专家、外教)的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服务,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国发[1980]270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聘请专家、外教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的重要途径。
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切实做好。
第二条 聘请专家、外教的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服务,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培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人才。
第三条 聘请专家、外教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国内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专家、外教担任。
第四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专家、外教的业务专长并考虑到他们的政治背景和态度大多与我不同的情况,正确发挥他们的作用。
还应主动多做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中国,增进了解和友谊。
第二章 各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 第五条 对不同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应根据需要,掌握不同原则。
第六条 理、工、农、医专业类的专家、外教以来华短期讲学、合作科研为主。
应逐步扩大此类专家的聘用比例。
第七条 语言专业类(含外语短训班)的专家、外教,除语言实践课(包括听说读写等)可以面对学生授课外,应主要用于培养师资和编写教材。
除国家设立的出国人员培训部外,原则上不聘请专家、外教承担我有关人员以出国为目的的语言培训任务。
第八条 外国文学、国际新闻、国际文化、国际贸易、国际法、国际政治经济和国际关系等学科的专家、外教,应主要为我中、青年教师和研究生讲授课程的部分内容或举行讲座和研讨。
院校应安排教师就专家外教讲授内容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作出科学的分析,加强对听课人员的引导。
此类专业专家一般不面对本科生授课。
第九条 哲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新闻学、史学、教育学等学科的专家,应安排我方教师,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与其就有关学术问题进行共同研讨,一般不对研究生和本科生系统讲学。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政府、有关组织、民间团体、院校签订的协议,其教学任务,均按上述原则执行。
第三章 来华专家、外教的条件 第十一条 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我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我需要,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聘请对象为专家者,应具有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其中长期文教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及相当的资历,短期邀请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第十三条 聘请对象为一般语言外籍教师者,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第四章 聘请专家、外教院校的条件 第十四条 院校领导中有专人分管专家、外教工作。
第十五条 设有负责专家、外教工作的职能机构并配有经过政治和外事业务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制定了较完整的专家、外教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七条 具有专家、外教必要的生活和工作设施(包括居住地食宿、卫生、工作、安全等条件)。
院校所在地应是对外国人开放地区,非开放地区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聘请。
第五章 聘请专家、外教的审批原则 第十八条 聘请专家、外教,按院校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对首次拟聘请专家、外教的学校,应按院校隶属关系,由院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部(委)属院校,由部门(委)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外办按第四章规定进行实地考核;地方属院校,地方属院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按第四章规定进行实地考核,经考核确认其聘请资格,并由院校上级主管部门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院校方可编报聘请专家计划和办理聘请手续。
第二十条 聘请专家、外教的院校,应于每年九月初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学年的聘请专家、外教计划,并说明各专业聘请专家、外教的目的、来华工作性质、来华人数、在华工作期限等。
主管部门对院校的学年聘请计划应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二十一条 院校应对拟聘专家、外教的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对拟聘的专家、外教,按院校隶属关系,将聘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专家、外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其所属院校的外籍教师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专家、外教工作的特点,加强计划性,进行业务指导和效益评估。
在京高等院校专家、外教日常管理工作,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部委和北京市高教局分别负责。
在其它地区的高等院校专家、外教日常管理工作,由院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与当地外办密切配合;重大问题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同时抄报国家教委和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院校在专家、外教的管理工作中,应加强与地方外办、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第二十四条 院校专家、外教的管理,实行分管校(院)长领导下的学校外事部门归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来我院校任教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专家、外教,必须与院校签订合同,合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受聘方被聘任的起止日期,每周授课时数,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专家、外教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并不得干预我国内部事务和进行传教,对受聘方在华期间的要求及受聘方违反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等。
学校应严格按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院校负责专家、外教工作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应向专家、外教介绍我国情况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对专家、外教的宣传工作,目的在于加强相互了解和友好,工作方法上要灵活。
第二十七条 如发生专家、外教在政治上对我有意进行攻击或提出挑衅性的政治问题时,应正面阐述我观点,予以批驳,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院校教务部门归口负责专家、外教的教学业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家、外教所在的系、部、所,负责专家、外教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 (1)配备一位政治、业务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专家、外教的合作教师,协助专家、外教开展教学,并协助学校做好专家、外教的工作; (2)审定专家、外教讲学计划和教学使用的教材(包括参考、影视及其它资料);使用原文教材,思想政治内容上应严格审定,要避免选用美化资本主义制度,宣扬民主社会主义以及丑化社会主义的教材; (3)建立对专家、外教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检查,并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评估,提高聘用效益。
第三十条 院校各级领导要主动做好专家、外教工作,鼓励有关师生与他们多接触,交朋友,主动关心和解决专家、外教在教学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要求中国师生与专家、外教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和研究工作。
对专家、外教教学中的意见,应由系、教研室或合作教师商讨解决。
第三十一条 专家、外教可以在指定范围利用我院校图书馆,查阅图书资料。
院校可以接受专家、外教不附加条件的赠书,对有攻击我国政府或恶意诬蔑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等内容的图书,应拒绝接受,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院校应认真加强对专家、外教赠书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家、外教与我进行合作科研,应以我重点科研项目为主。
在合作科研中,应加强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科研资料及计算机的使用管理,严防泄密。
第三十三条 对在华工作成绩显著的专家、外教应给予奖励;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籍教师,学校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者,可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解聘专家、外教,由学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抄报国家外国专家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定期通报各有关单位,不得再录用。
第三十四条 院校应尊重专家、外教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专家、外教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我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犯上述规定者,应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专家、外教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工作。
如采访,经商,咨询服务等,以及与其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专家、外教在应聘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作涉及我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资源,以及违反规定的调查。
特殊需要者,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及有关部门审批,超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国家教委、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同时抄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除高等学校外,其它各级各类学校,一般不聘请外籍教师来校任教,特殊需要的,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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